工伤赔偿与一般人身损害赔偿哪个赔偿更高-南京的南京律师-江南律师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我们经常面临着迷惑性的选项,或者是迷惑性的词语。那么您知道工伤赔偿与一般人身损害赔偿哪个赔偿更高?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南京律师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

房屋损害赔偿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南京律师咨询电话:【159-5189-4552】取保候审、诉讼离婚、交通事故、工伤赔偿、房屋买卖纠纷、债务纠纷欢迎在线咨询!

  我们通常在房子买卖或者出租的时候买卖双方一般都是要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的,那到底签订的这个协议上的内容是具备有法律效率的话这也是大家关注的问题,那么,房屋损害赔偿协议有法律效力吗?下面就跟着南京律师网小编

  一、工伤赔偿与一般人身损害赔偿哪个赔偿更高

  工伤赔偿与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不一样,不能分辨那种赔偿更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南京房地产律师

  二、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事故赔偿有什么区别

  交通事故为民事侵权行为,交通事故赔偿本质上属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范畴,因此交通事故赔偿具有民事侵权赔偿的一般特征。工伤事故属于劳动法调整范畴,因而工伤事故赔偿具有劳动法律关系的一般特征。两者相比,主要具有以下不同点:

  (一)法律关系主体不同 工伤事故赔偿产生于具有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获得赔偿的权利人是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劳动者,赔偿义务人是与劳动者具有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因此,工伤事故赔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具有劳动关系、为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其显著特征。而交通事故赔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则无此特殊要求。

  (二)适用法律不同 交通事故赔偿属于民事侵权责任,适用《民法典》、《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工伤事故赔偿属于劳动法规定的工伤保险责任范畴,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打人赔偿协议怎么写有效

南京律师咨询电话:【159-5189-4552】取保候审、诉讼离婚、交通事故、工伤赔偿、房屋买卖纠纷、债务纠纷欢迎在线咨询!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可以发现,还是存在比较多的打架现象,打伤人后就会涉及到赔偿的问题,而大家对此不是很了解,那么打人赔偿协议怎么写有效?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南京律师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

南京房地产律师

  (三)主张权利的时效不同 根据《民法典》第188条的规定,交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根据《劳动法》第82条规定,应当自争议发生后60日内申请劳动仲裁,逾期劳动者即丧失了主张权利的胜诉权。

  (四)归责原则不同 交通事故赔偿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即对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才承担赔偿责任,工伤事故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不论劳动者对工伤事故的发生是否具有过错,用人单位均承担完全的赔偿责任。

  (五)主张权利的程序不同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劳动法》规定,工伤事故赔偿应当先行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而交通事故赔偿则无此前置程序.

  (六)赔偿项目、内容不同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最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两者分别获得不同的赔偿项目及内容。

  三、工伤认定与赔偿有哪些流程?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程序如下:

  (1)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是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受到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情形是否属于工伤或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是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工伤认定的结果包括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非工伤和不视同工伤。工伤认定的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核、调查核实、作出认定等,并有严格的时限规定。

  (2)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职工享受伤残待遇的重要前提。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有三个条件:一是应在经过治疗,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后进行;二是必须存在残疾,主要表现在身体上的残疾;三是必须对工作、生活产生了直接的影响,伤残程度已经影响到职工本人的劳动能力。劳动能力鉴定包括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分别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相信大家通过对以上文章的阅读,对于工伤赔偿与一般人身损害赔偿哪个赔偿更高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以上就是南京律师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工伤赔偿与一般人身损害赔偿哪个赔偿更高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南京律师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环境损害赔偿亟待专门立法

南京律师咨询电话:【159-5189-4552】取保候审、诉讼离婚、交通事故、工伤赔偿、房屋买卖纠纷、债务纠纷欢迎在线咨询!

●单纯注重行政处罚使环境违法成本畸低,受害者亦难以得到补偿。建立赔偿机制可吸引公众参与环保 ●现行有关环境损害赔偿的立法规定过于笼统简单,导致污染损害赔偿案件难以及时审理或解决 ●我国现有民事立法和环

首页
团建
新闻
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