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离婚排名-南京犯罪律师-注意!过年聚会饮酒,出事要担责

  春节渐近,亲友之间的聚会也随之增多。推杯换盏、饮酒助兴本是人之常情,但由此引发的意外也是时有发生,如酒精中毒、因醉酒引起的身体损害、意外事故、甚至是猝死等等,注意!过年聚会饮酒,出事要担责。那么关

人身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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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损害赔偿是指公民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他人侵害,而有权要求侵权行为实施人 (或其他赔偿义务人)承担民事赔偿义务,并由赔偿义务人履行赔偿义务的行为。 那么人身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由?为了帮助大家更

​  一、真实案例

  黄某与彭某、肖某、张某系好友,四人约定至度假村一起吃晚饭,为饮酒助兴,彭某带了一箱白酒供大家喝,就餐期间黄某饮酒最多。当晚,四人用餐完毕,一同离开度假村时,黄某走出餐厅门口、但还未离开度假村经营场所内的引桥上时,不慎跌落摔伤,随即黄某被送至当地中心医院进行治疗。

  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好转,根据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黄某为特重型-脑外伤、交通性脑积水、双肺挫伤、多处软组织挫伤,经过治疗依然遗留左侧偏瘫、肌力不足、大小便失禁的伤残症状,且治疗已用去三十余万元,而后续治疗还将需要四十余万。黄某将一起聚餐的彭某、肖某、张某、以及度假村有限责任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损失。

  法院终审根据黄某、彭某、度假村有限公司三方的过错责任,判决彭某、度假村有限公司对黄某的损失分别承担30%的责任。对于肖某、章某的责任承担,因无充分证据证实其二人作为共同聚餐者,对黄某的损害存在过错,故不支持黄某要求其二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

  二、法院判决分析

  由法院的判决可以看出,黄某因在参加彭某组织的聚餐时饮酒过量,导致其离开度假村经营场所时摔伤。过度饮酒会对身体造成伤害,是一个基本常识,每个人的酒量不同,也只有饮酒者本人最清楚自己的酒量。黄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明知可以预见醉酒损害的可能性,依然放任自己饮酒导致过量,并对自己的身体造成伤害,其所受损害与其过度饮酒以致摔倒受伤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其本人应当承担责任。

  其次,彭某作为聚餐的组织者和聚餐所用白酒的提供者,未及时劝阻和制止黄某过量饮酒,并在黄某醉酒后未尽到相关的安全注意义务,故其对黄某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再者,度假村有限责任公司虽在涉案引桥上设置了安全防护措施,但其设施存在一定安全隐患,故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度假村有限公司也应当对黄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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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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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打架斗殴引起人身损害案件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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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知道,因打架斗殴引起人身损害的,一般要根据损害程度来判断,究竟属于刑事案件还是治安案件。如果经过鉴定,伤情属于轻伤及以上的,就属于刑事案件,如果尚未达到轻伤的,就属于治安案件。以下就让南京律师网小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八条第二款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第十九条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以上便是南京律师网的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注意!过年聚会饮酒,出事要担责的相关内容,由此我们得知与朋友聚餐过量饮酒后,若其出现了人身损害的情况,同桌聚餐饮酒、聚餐的组织者、酒水的提供者都有可能需要承担相关的一定责任。饮酒虽好,可不要贪杯喔。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疑问,欢迎在线咨询南京律师网专业律师。

赔偿款协议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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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拟定赔偿款协议书需要符合一定要求。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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