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律师解读商品房综合验收的规定-南京左律师-南京房产合同专业律师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房地产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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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的销售依据”一栏l留白不宜将出卖人行为等同于“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房地产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第18条规定;“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和下列要求进行综合验收:(一)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二)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三)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四)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五)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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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概述商品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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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是加强政府监督管理,防止不合格工程流向社会的一个重要手段。《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中的第6.0.7条规定:“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建设部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通知》中明确规定编号为6.o.7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上述国家标准条文说明中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应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有关规定,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否则,不允许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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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许可证明是否是商品房现售合同生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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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商品房现售合同是否以出卖人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为生效条件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第(6)项的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因此,商品房现售的条件为所售房屋已具备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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