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交付条件的判断标准如何界定?-南京国浩律师-南京做律师

商品房交付条件指在商品房具备何种条件时,开发商取得与购房者办理交房关于商品房的交付条件问题,所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验收合格。在当事人未作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如何确定验收合格的标准, 南京房产律师认为,未经过验收备案并取得《商品房竣工验收备案表》

对于商品房验收我国法律如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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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商品房的验收包括:工程质量验收和综合验收,综合验收是指质量监督、规划、消防或公安消防、人防、环保等有关部门或单位验收等部门进行的验收。 1.商品房工程质量的验收的规定 主要是《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

  商品房交付条件指在商品房具备何种条件时,开发商取得与购房者办理交房关于商品房的交付条件问题,所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验收合格”。在当事人未作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如何确定“验收合格”的标准,

  南京房产律师认为,“未经过验收备案并取得《商品房竣工验收备案表》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条件的,开发商应承担逾期交房违约金”。南京房产律师进一步认为,备案登记合格并取得《商品房竣工验收备案表》是商品房“验收合格”标准,也是交付的先决条件。

南京房地产律师

房产律师解读商品房综合验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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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房地产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

  首先,根据备案过程的有关规定,在备案过程之中,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可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在对开发商的申报资料及其他文件进行审查后才决定同意备案或者重新组织竣工验收。这说明对建设工程是否验收合格最终有审查权和监督权的机关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颁发的《商品房竣工验收备案表》才是证明商品房经验收合格的依据。

  其次,商品房在由施工单位交付给建设单位的过程中,经过了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等部门的竣工验收,取得了验收合格的确认文件。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备案的过程当中,又经过了规划、环保、消防等部门的认可,取得了相应的确认文件。这些都是备案登记合格的前提,因此备案登记合格说明房屋质量、消防、环保等方面都得到了国家的认可。

  再次,从购房者的知情权来分析。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买受人对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享有知情权。而商品房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不同于其他大宗物品,它有严格的质量要求,有严格的行业标准,只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才能够独自检查验收,由于商品房的特殊性,购房者作为非专业人士很难充分行使自己的知情权。而知情权又是很重要的一项权利。若根据竣工验收说,由开发商自己组织验收,无异于自己给自己打分,这种自我监督的形式对购房者来说是缺乏保障的。那么购房者的知情权如何行使一商品房竣工验收备案表。商品房竣工验收备案表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建设工程进行严格审查的基础上核发的,审查权由政府部门行使,具有可信赖性。

“商品房的销售依据”一栏留白能否将出卖人行为等同于“故意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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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的销售依据”一栏l留白不宜将出卖人行为等同于“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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