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周璐律师-南京市所有的律师所在那里-对包销收益进行限制的效力如何认定?

关于包销收益即佣金的限制,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建设部曾联合下发计价格[1995]971号《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有些地方又根据该通知规定,出台了地方性文件,如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联合下发沪价房[1996]088号《关于本市房地产中

“已付购房款”基准金额与“不超过一倍的赔偿责任”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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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9条的规定,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时,涉及对已付购房款的界定。南京房产律师认为,对于已付购房款宜作狭义的理解。买受人为购买房屋而产生的房产证工本费、装修保证金、登记费以及物业管理服务费等,不宜认

  关于包销收益即佣金的限制,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建设部曾联合下发计价格[1995]971号《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有些地方又根据该通知规定,出台了地方性文件,如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联合下发沪价房[1996]088号《关于本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根据《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规定,房屋买卖代理收费,按成交价格总额的0.5%~2.5%计收。实行独家代理的,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与房地产中介机构协商,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成交价格的3%。房地产经纪费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向委托人收取。

  迄今为止,已经有不少有关佣金比例过高的纠纷案件,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案件时,是否严格执行《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的规定呢?当然,有一个问题必须清楚,即《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对包销佣金的规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对此,实践中存在争议。

南京房地产律师

惩罚性赔偿在合同责任中能否广泛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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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制度最初主要适用于侵权案件,后逐渐延伸到合同纠纷。 针对我国目前合同责任中能否广泛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司法实践中有不同观点: 南京房产律师认为,第一,传统的违约补偿责任是基于民事主体权利义务平等,以及参与市场竞争和利益分配机会大致

  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建设部曾联合下发的计价格[1995]971号《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第6条规定:“房屋买卖代理收费,按成交价格总额的0.5~2.5%计收。实行独家代理的,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与房地产中介机构协商,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成交价格的3%。”

  南京房产律师认为,上述规定仅具有指导意义。关于价格限制措施,虽应由价格管理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制定,但对于价格的干预应当尽量减少,除了少数关系国计民生的物资的价格之外,一般应当由市场自行确定。如果双方在包销合同申明确约定了包销收益的提取比例,即使高于3%,当事人双方也应当严格履行合同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出卖人自行销售已经约定由包销人包销的房屋,包销人请求出卖人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交付通知是否是交付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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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常见买受人诉出卖人未向其发出交付通知,致使其迟延收房,因而向出卖人主张迟延交付违约金。此时法院通常要求出卖人提供通知的证据,而且不认可电话、短信、电子邮件、普通信函、报纸公告等通知形式,甚至连特快专递取得了交寄回执的,只要没有买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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