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方自愿承担违约责任能否主张解除合同?-南京 公司律师-南京交通事故理赔律师

房屋买卖合同中,守约方主张实际履行,违约方以愿意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如何处理? 南京房产律师认为,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

房产新政不能履行的合同居间费用的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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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双方虽然签订了合同但因房产新政导致无法履行的,如何确定居间费用? 按照目前我国中介行业的高额收费状况,如以其提供订约机会、促成合同订立作为其完成中介服务并领取全额报酬的标准,则该标准过低,也不符合行业交易现况,应当以其促成交易作为其有资

  房屋买卖合同中,守约方主张实际履行,违约方以愿意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如何处理?

南京房地产律师

情势变更原则的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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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

  南京房产律师认为,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查明一方存在违约行为的,守约方可以主张实际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损害赔偿的违约责任。

  实际履行是最基本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守约方要求实际履行的,一般应予支持。同时,守约方还有权向违约方主张赔偿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违约方并不能因承担了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而当然免除实际履行合同的责任。如果查明存在《合同法》第110条规定不能实际履行的情形,守约方可要求违约方承担损害赔偿的违约责任,不再判令合同继续履行。

因房产新政中的限购、禁购政策引发的纠纷能否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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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限购、禁购问题引发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不在少数,大多表现为买受人因新政实施而无法进行房屋过户登记,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买卖合同、赔偿损失等。对于此类纠纷能否直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加以解决。 南京房产律师认为,不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理由主要有: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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