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抚养权律师-南京律师服务收费-房产新政不能履行的合同居间费用的结算

买卖双方虽然签订了合同但因房产新政导致无法履行的,如何确定居间费用? 按照目前我国中介行业的高额收费状况,如以其提供订约机会、促成合同订立作为其完成中介服务并领取全额报酬的标准,则该标准过低,也不符合行业交易现况,应当以其促成交易作为其有资

情势变更原则的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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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

  买卖双方虽然签订了合同但因房产新政导致无法履行的,如何确定居间费用?

因房产新政中的限购、禁购政策引发的纠纷能否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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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限购、禁购问题引发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不在少数,大多表现为买受人因新政实施而无法进行房屋过户登记,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买卖合同、赔偿损失等。对于此类纠纷能否直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加以解决。 南京房产律师认为,不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理由主要有:第

南京房地产律师

  按照目前我国中介行业的高额收费状况,如以其提供订约机会、促成合同订立作为其完成中介服务并领取全额报酬的标准,则该标准过低,也不符合行业交易现况,应当以其促成交易作为其有资格收取全额中介费的标准。目前,中介服务范围已经有较大的延伸,包括帮助办理合同网签、付款、过户等大量相关服务。买卖双方虽然签订了合同但因房产新政导致无法履行,当事人双方都没有实现交易目的,如要支付全额费用,有失公平。据此,南京房产律师认为,房屋买卖合同因受房产新政影响而解除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请求房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支付必要的费用和合理报酬,但对其要求支付全额报酬的要求,则不应当予以支持。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对将来可能取得所有权的房屋买卖合同问题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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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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