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的内容有哪些-南京抚养权律师-江苏南京律所

  在日常生活中,商标是随处可以的,每一种商品或服务都有属于其自己的商标,根据法律规定,只有依法取得商标权的商标所有人具有注册商标的独占使用权。那么商标权的内容有哪些?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

什么是商标许可备案

南京律师咨询电话:【159-5189-4552】取保候审、诉讼离婚、交通事故、工伤赔偿、房屋买卖纠纷、债务纠纷欢迎在线咨询!

  商标权具有专有性、独占的特点,因此其他人想要使用注册商标必须办理商标转让手续。这其中牵涉到商标许可备案问题。那么什么是商标许可备案?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南京律师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

  一、商标权的内容有哪些

  (一)使用权。

  商标权的享有者对商标有使用的权利,商标的专用性体现在商标是一种象征,商标的使用方式主要是直接使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商品容器,也可以是间接地将商标使用于商品交易文书、商品广告宣传、展览及其他业务活动中。

  (二)许可权。

  注册商标所有人有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商标使用许可关系中,许可人应当提供合法的被许可使用的注册商标,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使用被许可商标,保证被许可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以及在生产的商品或包装上应标明自己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三)禁止权。

  商标的专用性体现在排他性。商标所有人有禁止任何第三方未经其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权利。禁止权的效力范围大于使用权的效力范围,不仅包括核准注册的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还扩张到与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和与核定商品相类似的商品。

  (四)转让权。

南京房地产律师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计算方式

南京律师咨询电话:【159-5189-4552】取保候审、诉讼离婚、交通事故、工伤赔偿、房屋买卖纠纷、债务纠纷欢迎在线咨询!

  随着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人们的产权意识也在逐步提升,因此对于知产侵权的相关知识也就更为关心,那么您知道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计算方式?南京律师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注册商标所有人可以自由地选择处分商标权的方式,注册商标所有人有将其注册商标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权利。转让注册商标,除了由双方当事人签定合同之外,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经商标局核准,并予以公告。未经核准登记的,转让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商标权是不是物权

  商标权含义: 商标权是商标专用权的简称,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商标注册人拥有依法支配其注册商标并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包括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的排他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续展权和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

  物权法含义: 物权法是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丁亥年)3月16日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商标权不属于物权法,商标权是属于知识产权的范围。物权一般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以上就是关于商标权属于物权法的全部内容。

  三、商标侵权应赔多少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以上就是南京律师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商标权的内容有哪些的相关知识,综上所述,依法取得商标权的商标所有人,具有商标的独占使用权,许可权,禁止权和转让权。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南京律师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商标许可他人使用一定要备案吗

南京律师咨询电话:【159-5189-4552】取保候审、诉讼离婚、交通事故、工伤赔偿、房屋买卖纠纷、债务纠纷欢迎在线咨询!

  我们知道商标是一个企业的标志,也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同样具备一定的作用,而且商标所有权是可以许可他人进行使用的,但是其使用权是否需要备案,很多人不清楚,接下来就由南京律师网小编整理的关于商标许可他人使用

首页
团建
新闻
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