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标权行为的类型-南京市事务律师-南京亿诚律师

  商标权是仅仅只有注册人才可以享有,如果要使用他人的商标权也应当采用法律的方式如商标转让来获取,任何不经过注册人允许使用商标的都是违法行为,但是在具体情况中还是要学会如何区分是否侵权,对没有构成侵权

技术秘密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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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熟悉的没有公开的技术成果。在企业经营发展过程中,技术秘密是关键性的制胜武器。那么技术秘密如何认定?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南京律师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

  一、侵犯商标权行为的类型

  商标的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不法活动。

  第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相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的行为;

  第二.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第三.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示的;

  第四.经销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

  第五.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璜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

  第六.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二、侵犯商标权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根据《商标法》第四条:涉嫌对公司品牌的侵权行的主要情形。

  (一)假冒产品:擅自在本公司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于与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销售该商品的。

  (二)近似产品:擅自在本公司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于与公司注册商标、外包装相近似的商标、外包装,或者销售该商品的。

  (三)假冒注册商标标识:伪造、擅自制造公司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该注册商标标识的。

商标侵权结果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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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实践中,商标侵权行为人要被追究民事责任或者行者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商标侵权结果的认定标准是什么??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南京律师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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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虚假宣传: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公司商品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进行虚假宣传,诋毁公司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五条:发现侵权行为后,有关责任部门应及时组织手机证据,开展维权。对影响较大、涉案金额或数量较大(自注)等重大侵权行为,有关责任部门可聘请专业的代理的代理机构进行维权;对一般的侵权行为,相关部门可自行维权。

  第六条:对涉及公司重大品牌侵权纠纷、诉讼,按照集团法律事务部有关重大法律纠纷规定处理。

  三、侵犯商标权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我国是没有侵犯商标权罪的,侵犯商标权情节严重的,就会构成犯罪,侵犯商标权构成要件如何下:

  (一)必须有违法行为存在,即指行为人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

  (二)必须有损害事实发生,即指行为人实施的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行为造成了商标权人的损害后果。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会给权利人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同时也会给享有注册商标权的单位等带来商誉损害。无论是财产损失还是商誉损害都属损害事实。

  (三)违法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即指行为人对所销售的商品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系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四)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即指不法行为人的销售行为与造成商标权人的损害结果存在前因后果的关系。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五条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上是南京律师网小编整理的关于侵犯商标权行为的类型的相关内容。侵犯商标同时会影响到注册人的声誉和消费者的权益,一经认定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任何人都应当尊重他人的商标权,保护好自己的商标权,面对侵权通过法律手段打压。若您还有不懂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南京律师网专业的律师。

商标侵权的移送标准是怎样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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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发现没有管辖权的,可以依法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办理。那么商标侵权的移送标准是怎样的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南京律师网小编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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