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别的公司的logo可以吗-南京律师 离婚-南京律师民事

  商标侵权这类问题在我们生活中是比较常见的,商标侵权就是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擅自使用商标的行为,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侵权他人商标是要承担相应责任的,那么,使用别的公司的logo可以吗?下面南京律师网小编为您

网络环境中商标侵权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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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在使我国的生活更加便利的同时,因为网络传播的范围更广且具有隐蔽性等特点,导致网络侵权行为更加频繁。那么网络环境中商标侵权概述?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南京律师网小编整理

  一、使用别的公司的logo可以吗

  使用别的公司的logo属于侵权行为。logo被盗用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logo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侵权案件进行查处。

  二、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具体有哪些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为行为。这里所称的同一种商品是指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的商品;类似的商品是指在商品的功能、用途、原料、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生产经营者等方面,易使消费者难于辨别其来源而产生误认、误购现象的商品;相同商标是指在视觉上无差别或差别甚为细微的商标;近似的商标是指对商标进行整体比较,不易辨别,使消费者产生混同的商标。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为商标侵权行为。这是指作为商品的销售者不应当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如果销售就是一种商标侵权行为。但是要使每一个经销商品的人,弄清数以千计、数以万计的商品的使用商标的状况,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所以要考虑实际情况,正确地理解和运用这项法律规定。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为商标侵权行为。这里应当强调的是,商标作为区别商品来源的标志,它的有形载体是商标标识,商标是通过商标标识发挥识别商品的作用。商标标识包括带有商标的包装物、标签、封签、说明书、合格证等物品。正是由于商标标识是体现商标专用权的一种载体,所以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这些商标标识的行为是商标侵权行为。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为商标侵权行为。这项侵权行为的产生是由于在经营行为中未经商标注册人的同意而更换商标,所谓经营行为是将商品更换了商标后再投入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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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证明侵权商品的来源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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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品牌包装是一个企业经营的重中之重,每年企业都会投入大量的资金进行品牌商标的包装。知名商标的商品往往都有更好的销量以及销售前景,所以这也使得出现了经销商和代理经营等销售商品的方法, 而与此同时,如果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也属于是商标侵权行为。这一项是概括上述四项不能包含的其他商标侵权行为,从这一项规定中表明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最基本的特征,就是给他人的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可以说,是否造成损害是是否侵权的重要标志。

  (六)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七)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三、商标侵权立案追诉标准是怎样

  具有下述四个构成要件的,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侵权做法:

  (一)必须有违法做法存在,即指做法人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做法。

  (二)必须有损害事实发生,即指做法人实施的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做法导致了商标权人的损害后果。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会给权利人导致严重的财产损失,同时也会给享有注册商标权的单位等带来商誉损害。无论是财产损失还是商誉损害都属损害事实。

  (三)违法做法人主观上具有犯错,即指做法人对所销售的商品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系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四)违法做法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即指犯法做法人的销售做法与导致商标权人的损害结果存在前因后果的关系。

  以上就是南京律师网小编对使用别的公司的logo可以吗的相关介绍,我们可以了解到,使用别的公司的logo就属于侵权i行为,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当商标被侵权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若您还有其他疑问,可以在线咨询南京律师网相关律师。

用别人的logo会不会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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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不会被告看是否构成侵权,如果logo本身不具有独创性,侵权的可能性很低,同时也不能称为作品,第三人也可以改变在先权利人产品的创造性,使其称为新的产品,一般情况下也不会构成侵权,logo和商标还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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