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假冒商标的商品侵权吗-南京零距离的法律援助号码-江苏省南京市律师

  现在的企业对于自己的商标是比较看重的,很多人都会到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这样可以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那么使用假冒商标的商品侵权吗?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南京律师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

商标侵权怎样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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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知道如果商标被他人侵犯了,那么我们是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即向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当然也是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接下来就由南京律师网小编整理的关于商标侵权怎样提起诉讼的相

  一、使用假冒商标的商品侵权吗

  依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明知商品是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对商标进行销售的行为是属于侵犯注册商标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六十七条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假冒商标行为的规定

  对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商标管理法律、法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达到本规定立案标准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违法所得(即销售收入,下同)数额达到下列标准的,应予立案:

  (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犯罪人通谋,为其提供制造、销售、使用、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以假冒注册商标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应予立案:

  (一)具有本规定第二条第(一)项所列行为,非法经营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判决执行已两年 “得莫利”服务商标侵权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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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执行已经两年了,直到现在,金凯大酒店的宣传牌匾上,仍标有得莫利等侵权字样。近日,哈尔滨得莫利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于振宽向本报投诉说,这让我们在经济上受到了很大损失。 得莫利炖活鱼作为一道北方名菜,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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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具有本规定第二条第(三)项所列行为,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在二万件(套)以上的。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虽未达到第二条第(一)、(三)项或第三条规定的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视为情节严重,应予立案:

  (一)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

  (二)假冒他人已经注册的人用药品商标的;

  (三)利用贿赂等非法手段推销假冒商标商品或者伪造、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册的商标标识的;

  (四)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国际影响的。

  企业事业单位具有上列行为达到本规定第二、三、四条立案标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立案,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凡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具有直接联系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案件,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认为需要自已直接受理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案件,也可自行立案侦查。

  三、假冒商标的种类

  按照我国《刑法》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假冒注册商标是指为达到冒充他人商品的目的而在商品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以及为实现该目的而实施的预备行为。 大致说来,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包括以下几种行为:

  (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进行销售的;

  (三)仿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仿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情节严重的将构成犯罪,要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以上就是由南京律师网编辑整理收集的关于使用假冒商标的商品侵权吗的法律知识。行为人明知商品使用了假冒商标的,会侵犯他人的商标权,被侵权者可以依法要求赔偿,对于侵权严重的,行为人还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一定的处罚。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南京律师网律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保护服务商标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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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执行《商标法》,切实保护服务商标专用权,现就服务商标保护的若干问题明确如下意见: 一、服务商标是指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为将自己提供的服务与他人提供的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标志。 服务商标由文字、图形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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