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侵权的类型-房产继承律师南京-南京律师 离婚

  对产品网络侵权的保护从制定的一些制度来说,表现的越来越重视。侵犯肯定是要得到法律的制裁的,可能会要求进行经济赔偿。那么,产品侵权的类型呢?我相信你对这个问题一定会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就带你详细了解

侵权商标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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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日常中,我们经常可以见到有关于商标的侵权纠纷案件商标侵权发生之后,被侵权方通常会请求对方进行相关的赔偿,那么这个赔偿有没有法定的具体的标准呢,接下来就由南京律师网小编与大家一起了解一下侵权商标赔偿标

  一、产品侵权的类型

  (一)专利侵权行为。这是指直接由行为人实施的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其表现形式包括:

  1、制造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

  2、使用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

  3、许诺销售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

  4、销售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

  5、进口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

  6、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

  7、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二)商标侵权类型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这种行为又称之为“反向假冒”。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二、产品侵权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一)受害人(原告)的举证责任

  构成产品侵权,承担产品责任的条件有:

  1、必须有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事实;

  2、产品存在缺陷;

  3、产品缺陷与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服装商标侵权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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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侵权,往往侵害的是他人对商标的一个所有权,对于商标侵权,他有多种多样的表现形式,我们要注意它的一些表现形式的不同导致的将商标侵权,以下就让南京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带来服装商标侵权赔偿标准的相关内容,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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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生产者、销售者将产品投入市场时缺陷已经存在。

  依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证据规则,没有将产品侵权案件的任何一个构成要件举证责任分配给被告,即原告有义务对以上所有事实条件承担举证责任。

  (二)生产者(被告)的免责举证责任

  生产者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但不是绝对责任。生产者若要免责,则应对免责事项负举证责任。

  我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内容规定,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三)销售者(被告)的免责举证责任

  销售者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因此,销售者只要举证证明以下两点,其免责举证就可以完成:

  1、产品缺陷是产品自身存在的,而非其过错造成;

  2、明确产品的生产者是谁。

  三、产品侵权是无过错责任吗

  不是,是过错责任。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民事义务并致他人损害时,应以过错作为责任的要件和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的责任。可见依过错责任原则,若行为人没有过错,如加害行为因不可抗力而致,则虽有损害发生,行为人也不负责任。还有,在确定责任范围时应当确定受害人是否具有过错,受害人具有过错的事实可能导致加害人责任的减轻和免除。侵权责任以过错责任为原则,以无过错责任为例外。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不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为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即不论当事人在主观上有没有过错,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规定

  《产品质量法》的相关内容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以上就是由南京律师网小编整理收集的关于产品侵权的类型的信息,由上可知,知识产权的侵权主要分为商标侵权、抄袭别人的外型、结构、原理、商品的颜色、包装及卡具涉嫌侵权、样本侵权等四类。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南京律师网的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使用假冒商标的商品侵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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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的企业对于自己的商标是比较看重的,很多人都会到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这样可以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那么使用假冒商标的商品侵权吗?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南京律师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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