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法律中心-找南京知名律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适用《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2)项规定的答复 [失效]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局 文 号:工商标字[1989]293号 发布日期:1989-10-22 执行日期:1989-10-22 失效日期:2004-06-30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省湘乡市工商行政管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局 文 号:工商标字[1989]293号 发布日期:1989-10-22 执行日期:1989-10-22 失效日期:2004-06-30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省湘乡市工商行政管
最新商标法实施细则(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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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入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以及符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局
文 号:工商标字[1989]293号
发布日期:1989-10-22
执行日期:1989-10-22
失效日期:2004-06-30
印度颁布新商标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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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工商业部工业政策及促进司,对1999年新商标法颁布了实施细则。 印度1999年通过的新商标法旨在简化和协调印度的商标管理体制。该法的实施细则草案于2001年6月11日就已对外公布,以便征求公众的意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省湘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来文请示如何确认《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所述行为,现答复如下:
确认《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2)项所述行为的关键,是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是否使消费者“足以造成误认”,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足以造成误认”是指不仅会造成商品产源的误认,还包括使消费者产生当事人与商标注册人之间存在某种特殊联系的错误认识。一般情况下,在同一种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装潢使用的,就足以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对《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2)项所述的其他几种情况,应做具体分析,要综合考虑该注册商标的驰名度,以及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商品名称或装潢的实际使用情况后,予以认定。
关于湘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来函反映的湘乡啤酒厂将湘乡市酒厂在酒上使用的“湘乡”商标作为啤酒名称使用的问题,鉴于注册商标“湘乡”的核定商品是白酒,与啤酒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湘乡啤酒厂的这一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但该厂使用酒的别名问题,应按有关规定予以纠正。
国家工商局
台湾商标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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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发布日期:1999-9-15 执行日期:1999-9-15 第1条本细则依商标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依本法或本细则所为之各项申请,应使用商标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