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有名的刑辩律师-南京怎么找比较靠谱的律师-立体商标的显著性判定标准

  我们如果要生产商,你往往需要有自己的商标的,因为如果没有商标,我们是无法与其他的商家进行区分的,并且我们要建立自己的牌子,但是在有一些时候,我们会涉及到商标的一些纠纷的问题。 那什么是立体商标的显

立体商标如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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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的立体商标,也就是一种由三维标志,又或者是一些含有其他标志的三维标志所组成的,是一种比较特殊的商标,同样是受到了法律的保护的。那么,立体商标如何审查?这个问题南京律师网小编下面介绍一下!

  、三维立体商标显著特征的认定

  基于《商标法》第11条的规定,显著特征可以分为固有的显著特征和经使用而获得的显著特征。

  (一)三维立体标志固有显著特征的认定

  商标是用来识别和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标志,某一标志是否能够作为商标加以注册,关键在于其是否具备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

  首先,就商标的识别和区分作用而言,只有相关公众首先将相关标志作为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加以识别对待,该标志才会在相同或类似商品和服务的不同提供者之间发挥来源区分作用,商标显著特征中的识别性先于区分性而存在。

  其次,就三维立体标志而言,无论其是否经过独特的设计,要作为商标加以注册,就应当具有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独特的设计虽然会加深相关公众对三维立体标志的印象,但其只是该三维立体标志具备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识别作用的必要而非充分条件。商标注册所应当具备的显著特征,是指该申请注册的标志使用在具体的商品或服务上,能够让相关公众将其作为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而非指标志本身具有某种特点或独创性。如果相关公众通常不会将某一标志作为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加以识别,则即使该标志本身具有一定的特点,也不能认定其具有商标注册所应具备的显著特征。

  (二)三维立体标志经使用而获得的显著特征的认定

  通常认为不具有显著特征、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是否能够通过长期使用获得显著特征,进而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应当由将该标志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注册申请人举证证明,而且,除了要看主张权利的一方当事人的使用情形证据外,还要看整个市场上其他经营者的实际使用情况。因此,三维立体商标即便因外部形状不具有显著的识别性,但基于商标权人的后天使用而产生知名度,也可以认定为具备了显著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其中,考虑的因素应当包括立体商标在中国境内使用的时间长、市场占有率高、广告宣传量大、市场知名度高。

 

 

  、三维立体商标的近似判断规则

  认定商标是否侵权,需要将注册商标与被诉侵权的商标标识进行比对,得出是否相同或相近似的结论。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商标委《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规定了立体商标间相同和近似的审查原则:

  1.两商标均由单一的三维立体标志构成,两商标的三维标志的结构、形状和整体视觉效果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

  2.两商标均由具有显著特征的三维标志和其他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组合而成,两商标的三维标志或者其他标志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

  3.两商标均由具有显著特征的其他标志和不具有显著特征的三维标志组合而成,两商标的其他标志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但其他标志区别明显,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因此,结合上述《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的规定,相比较一般商标侵权关于近似判断的规则,立体商标的近似判断应当包括三维标志显著和三维标志不显著但其他标志显著两种情形。

  (1)如果两商标中具有显著特征的三维标志相同或近似,或者具有显著特征的三维标志和其他标志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可以认定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

  (2)两商标中不具有显著特征的三维标志相同或近似,但是具有显著特征的其他标志区别明显,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那么就不能认定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

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的区别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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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的种类有很多,其中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就是常见的两大类。关于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的区别其实主要在于商品的不同。商品商标主要用于实物类商品,而服务商标主要用于商业服务。那么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的区别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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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之,在进行立体商标的近似性判断时,都应当进行整体比较,重点关注三维标志本身是否具备显著性或者具备一定的显著性,以此来判断被控侵权标识与立体商标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

  、三维立体商标功能性的认定

  《商标法》第12条规定三维立体商标注册的非功能性要件。

  (一)申请立体商标注册的三维标志可以分为三类:

  (1)商品本身的形状(包括部分商品形状)

  (2)商标包装容器的形状

  (3)与商品及其包装容器无关的其他形状。

  (二)对三维立体标志的功能性进行分类:

  (1)性质功能性;

  (2)实用功能性;

  (3)美学功能性。

  但对于判断特定三维标志是否具有功能性却未总结出一般的规则,而仅仅是通过个案举例的方式加以说明。可以参考域外法律总结出的功能性判断的四条标准:

  (1)外观是否具有实用价值;

  (2)是否存在替代外观;

  (3)广告是否利用外观的实用利益招徕消费者;

  (4)外观是否是用相对简单或便宜的方法制作的。

  但实际上,无论抽象何种标准,具体到特定的三维立体标志,都需要个案的判断。比如三维标志是否具有实用价值,必须结合商品自身性质加以判断;而是否存在替代设计,也离不开商品的自身性质。可以说,所谓的标准,只是三维立体标志功能性判断时的方向指引,而要得出是否具有功能性的结论,始终离不开商品自身性质的把握。因此从本质而言,三维立体标志是否具有功能性,应当结合其指定使用的商品加以具体审查判断。

  三维立体商标显著特征的认定,显著特征可以分为固有的显著特征和经使用而获得的显著特征。某一标志是否能够作为商标加以注册,关键在于其是否具备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以上便是南京律师网编辑为您整理的立体商标的显著性判定标准相关内容,如果有其他的疑问,欢迎咨询南京律师网的律师。

服务商标使用证明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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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知道服务商标很多时候要证明自己使用了,很多人可能会被这个问题难住了,不知道怎么去收集使用的证据,害怕自己收集的证据不被采纳,下面南京律师网小编就带大家一起来看一下服务商标使用证明有哪些,希望对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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