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对担保人的效力-南京交通事故知名律师-南京国浩律师事务

  债权转让是债的关系主体变更的一种形式,它是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情况下,通过协议将债的关系中的债权人进行变更。那么您知道债权转让对担保人的效力?南京律师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同学欠钱不还追债绝招

南京律师咨询电话:【159-5189-4552】取保候审、诉讼离婚、交通事故、工伤赔偿、房屋买卖纠纷、债务纠纷欢迎在线咨询!

  在日常生活中,朋友同学之间借钱是非常常见的一种行为,那么如果同学欠钱不还,作为出借方,该如何向对方追讨债务呢,这是困扰很多人的一个问题。那么您知道同学欠钱不还追债绝招?南京律师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

  一、债权转让对担保人的效力

  是担保人必须要承受债权转让之后的一个担保的义务。

  (一)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且债权转让不改变债权的内容。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基本前提。

  (二)被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依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规定,以下三类债权不得转让: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包括:

  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如雇佣、委托、租赁等合同所生债权;

  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债权。例如专向特定人讲授外语的合同债权;

  不作为债权。例如,竞业禁止约定;

  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例如保证债权不得单独让与。但从权利可与主权利分离而单独存在的,可以转让。例如已经产生的利息债权可以与本金债权相分离而单独让与。

  (二))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特别约定禁止相对方转让债权的内容,该约定同其他条款一样,作为合同的内容,当然具有法律效力,因而此种债权不具有可让与性。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何种债权禁止让与,所以,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是指合同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中关于债权禁止让与的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61条规定,最高额低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三)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转让达成协议,并且不得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

  (四)债权的让与须通知债务人。《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转让通知是债权转让的一个必备条件。因为没有通知,原合同对方当事人无法知道转让人对合同权利义务进行转让。转让通知应送达对方当事人。

  二、担保人只签保证合同有效吗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有效,保证合同才有效。所以不债务保证的,不能只签保证合同,还需要债权人和债务人签订债权债务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定义】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欠债不还怎么办最简单最有效?

南京律师咨询电话:【159-5189-4552】取保候审、诉讼离婚、交通事故、工伤赔偿、房屋买卖纠纷、债务纠纷欢迎在线咨询!

  欠债不还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申请支付令、诉讼等方式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

南京房地产律师

  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的从属性及保证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保证担保方式有几种

  《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有5种:

  1. 保证: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主合同的义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 抵押: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抵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3. 质押: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或者将其财产权利交由债权人控制,将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4. 留置:

  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中,债权人依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5. 定金: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预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的行为。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通过阅读上文,相信您对债权转让对担保人的效力的相关知识已经很清楚了,以上就是南京律师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债权转让对担保人的效力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南京律师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超过诉讼时效怎么讨债

南京律师咨询电话:【159-5189-4552】取保候审、诉讼离婚、交通事故、工伤赔偿、房屋买卖纠纷、债务纠纷欢迎在线咨询!

  在司法实践中,为了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和促使权利所有人及时行使权利,我国诉讼法规定了诉讼时效。那么超过诉讼时效怎么讨债?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南京律师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

首页
团建
新闻
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