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转移与债务承担区别是什么-南京杨超律师-南京十大律师排名榜

  债的履行并不一定是要债务人来履行如果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有第三人清偿的,那么也可以由第三人清偿,甚至第三人直接帮债务人清偿。因此接下来将由南京律师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债务转移与债务承担区别是什么的相关方面

离婚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债权人的撤销之诉

南京律师咨询电话:【159-5189-4552】取保候审、诉讼离婚、交通事故、工伤赔偿、房屋买卖纠纷、债务纠纷欢迎在线咨询!

  在现实生活中,当夫妻一方欠债时,经常会有人假借离婚来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严重侵犯了债权人的权益,那么你知道离婚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债权人的撤销之诉是什么吗?南京律师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

  一、债务转移与债务承担区别是什么

  首先,在债务转移的情况下,债务人和债权人将与第三人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且该协议必须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否则债务转移不生效。而并存的债务承担是第三人单方表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并没有和债权人或债务人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

  其次,在债务转移的情况下,债务人已经与债权人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将发生消灭,债务人将退出该债务关系,第三人成为债的关系的当事人。而并存的债务承担第三人仅是履行主体而不是债的主体,债务人并不退出债的关系。

  二、债务转移包括两种情况

  根据《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合同义务转移理论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义务转移包括两种情况:

  1、债务承担,是指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协议,将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如债务人与第三人约定由第三人取代债务人的合同地位而成为合同当事人,向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

  2、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这种形式的特点在于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并未达成转让合同义务的协议,并不由此成为合同的当事人。第三人只是自愿替代债务人履行合同。

  因此,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是指狭义上的合同义务转移,即债务承担的情况,第三人代为履行并不是合同义务转移。

逃债的人怎么判刑

南京律师咨询电话:【159-5189-4552】取保候审、诉讼离婚、交通事故、工伤赔偿、房屋买卖纠纷、债务纠纷欢迎在线咨询!

  民间借贷也是可以要求抵押的,但就是民间借贷的法律意识没有那么强,通常签了合同就完事。那么为了让大家能够详细了解逃债的人怎么判刑的相关法律问题,下面将由南京律师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

南京房地产律师

  1、合同义务全部转让,即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由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承担全部债务,原债务人已经脱离了原来的合同关系。通常被称为“免责的债务承担”。

  2、合同义务部分转让给第三人,通常被称为“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原有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原有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合同关系,与原债务人一起共同向同一债权人承担合同义务。

  无论是合同义务的全部转让还是部分转让,都要有转让债务的协议,而且协议必须要征得债权人的同意,转让合同义务的协议才能生效。这是因为债务作为一种义务是债务人必须履行的,而且合同义务的履行直接关系到债权人利益的实现,从保护债权人利益出发,债务转让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三、合同法规定的债务转移生效条件

  债务转移又称为债务承担,是指合同的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协议将合同债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债务转移必须三方就债务转移达成了—致的意思表示。

  债务承担必须以合同的方式进行,依其签订合同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1、债务人与第三人(承担人)达成债务转让协议,经债权人的同意;

  2、承担人与债权人达成债务转让协议,经债务人同意;

  3、债务人、第三人及承担人三方共同或分别达成债务转让协议。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债务转移是通过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的行为,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单方表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以上便是南京律师网小编为您带来的关于债务转移与债务承担区别是什么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南京律师网的律师。

企业逃避银行债务怎么认定

南京律师咨询电话:【159-5189-4552】取保候审、诉讼离婚、交通事故、工伤赔偿、房屋买卖纠纷、债务纠纷欢迎在线咨询!

  银行其实就是一个中介机构,将储户的钱通过自己的渠道放贷出去赚取差价。中国金融行业最大的风险是公司债务,在实际经营的过程中,企业往往会有比较大的资金需求,而向银行贷款是企业融资的重要方式,向银行融资

首页
团建
新闻
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