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延误病情致病人死亡的标准-刑事拘留是刑事处罚吗-南京律师报名

  医生的诊断和治疗对于患者来说是十分重要的,如果因为医生的过错行为延误了患者的病情,是很可能会导致严重的后果的,有的甚至会导致病人

哪些病不能延误治疗

南京律师咨询电话:【159-5189-4552】取保候审、诉讼离婚、交通事故、工伤赔偿、房屋买卖纠纷、债务纠纷欢迎在线咨询!

  如果患者发现生病不能及时治疗或者不积极治疗可能会导致延误治疗,一些疾病如果延误治疗可能会导致严重的后果发生。那么,哪些病应当及时

  一、医生延误病情致病人死亡的标准

  医生延误病情致病人死亡需要经过医疗事故鉴定来进行确认。

  二、医疗事故纠纷如何处理

  1、医疗纠纷发生后,当事科室负责人及当事人应积极做好解释工作,以利纠纷及时解决。当患者或家属不能理解或接受时,当事人可以自愿填写医疗纠纷处理委托书,科主任签署意见,委托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处理。

  2、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人员对医疗纠纷进行调查核实,得出初步结论,同时封存有关的病历资料及相关物品,将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向家属通报、解释,并组织力量维护工作秩序。

  3、较为复杂的医疗纠纷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根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4、医疗纠纷发生后需市卫生局出面协调解决的,由医院相关职能科室填写医疗纠纷协调处理委托书,院长或分管院长签字后,委托市卫生局处理,具体由市卫生局医政科负责。

  三、医疗事故死亡鉴定程序

  1、受理:

  医鉴办接到委托书后,进行审核并出具受理通知书,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通知双方当事人提供鉴定所需的材料:

  (1)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治疗期限的标准

南京律师咨询电话:【159-5189-4552】取保候审、诉讼离婚、交通事故、工伤赔偿、房屋买卖纠纷、债务纠纷欢迎在线咨询!

  其实对于工伤的一些治疗的时间跟期限的话都是有一定标准的,我们大家如果是受到工伤的话只需要按照标准去执行即可,当然医院对于误诊的这

南京房地产律师

  (3)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6个小时)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4)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5)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2、组成鉴定组 医鉴办根据事故争议所涉及的学科,确定专家鉴定组的构成和人数,原则上至少为3人以上的单数,主要学科的专家不少于专家鉴定组成员的1/2。

  医鉴办在召开鉴定会前20天之前,通知双方当事人或其委托人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

  双方当事人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之前,要求专家回避的应说明理由(须回避的专家组成员本报8月15日曾作报道)。

  3、组织鉴定:

  医鉴办在召开鉴定会前1周内通知医、患、鉴定专家三方。出席鉴定的双方当事人每一方人数不得超过3人。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无故缺席、自行退席或拒绝参加鉴定,不影响鉴定的进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以上是南京律师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医生延误病情致病人死亡的标准的内容,医生延误病情致病人死亡,作为医疗机构是需要依法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的,作为患者的家属可以依法向医疗机构进行索赔,若您还有什么法律上的问题,建议咨询南京律师网专业律师。

医疗损害责任证据是怎样

南京律师咨询电话:【159-5189-4552】取保候审、诉讼离婚、交通事故、工伤赔偿、房屋买卖纠纷、债务纠纷欢迎在线咨询!

  近年来,经常会碰到一些医疗损害案件,在这类案件中,一方是医院,另一方是患者,由于患者一般对医疗专业知识缺乏了解,在诉讼过程中的举

首页
团建
新闻
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