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南京市律师-南京企业劳动律师-湘一医院被曝为“迎检”让待产孕妇回家致胎儿死亡

患者被指已知存在风险却自己主动要求出院回家 你们找了媒体,我们不太好办了。近日,湖南省常德市津市某单位职工陈泽就胎儿死亡一事来到津市

医院过度医疗举报怎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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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很多医院和患者都有发生矛盾,矛盾的原因有很多,过度医疗就是其中一个原因。过度医疗是指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违背临床医学规范和伦理准则

  “你们找了媒体,我们不太好办了。”近日,湖南省常德市津市某单位职工陈先生就胎儿死亡一事来到津市人民医院寻求说法,从该院医疗安全办工作人员那里得到了上述答复。

  刚刚经历了一场心灵折磨的陈先生,看上去面容憔悴。

  “迎检”重要还是人命重要?此前,陈先生的妻子陈女士(化名)向本报记者称,津市人民医院为了迎接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达到医院要有空床位的要求,让有身孕的她回家,最后导致胎儿死亡。

  孕妇

  “医院为迎接检查劝我回家”

  “失去了一个鲜活的生命,我们全家痛不欲生,任何慰藉都无法扫去笼罩在心头的阴云。”陈女士和记者谈起自己尚未出世就死于腹中的孩子时不禁泪水涟涟。

  陈女士是湖南省津市某单位职工,她是去年9月怀上身孕的,她说,正当她准备迎接新生命到来时,一次突然的“出院”使她的希望成为泡影。

  “在产前的检查中,医生多次查出我羊水偏少,胎儿比较大,所以我想尽快剖腹产。”陈女士告诉记者,6月13日她在医院通过B超检查发现自己“羊水偏少”,因为预产期已到,为保安全,6月16日上午8点多钟,陈女士和家人来到津市人民医院妇产科,要求行剖腹产手术,医师柴某某开了住院证,陈女士预交了2000元住院费后,入住医院6病室12床。

  “但是柴医师在进行完各种化验检查后对我说,我的胎动蛮好,胎心音正常,可以回家观察半个月。”陈女士说,“我是来医院要求行剖腹产的,我不愿意回家,但又经不住劝说,便答应了。”

  “临走时柴医生又说,医院规定,办了住院手续的出院,要写个请假条。我是她的病人,为了医患关系,我按照柴的口述写了请假条,‘因为月经每两个月来一次,所以推迟半个月住院,如果有意外情况,本人负责’。”

  可是回到病房,陈女士听到一些医生聚在一起窃窃私语说,常德市有关部门要来医院进行医疗大检查,要求医院有空床位。

  “我当时想,只要不影响胎儿健康,医生让我回家就回家吧,没想到这次出院导致了胎儿死亡,如果当天不听医生劝,坚持当天手术,胎儿肯定不会死亡的,没想到医院为了应付检查竟让待产孕妇回家。”陈女士说。

  回家后,陈女士连续两天到医院门诊听胎心音,还输了氧。

  6月19日,胎动明显减少,陈女士下午马上重新入院。B超提示:胎死腹中,是一个有8斤多的女孩!

  医院

  “患者反映虚假信息责任自负”

  陈女士反映的情况,医院有何解释?记者就相关情况与津市人民医院进行了核实。

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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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知道医疗事故发生得不少,但是,其实医疗损害对我们的人身安全一样有影响,一样需要承担责任。那么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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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津市人民医院副院长邵某某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说,陈女士的确打算6月16日进行剖腹产,但医生在追问陈女士病史时,陈女士告诉医生她每两个月来一次月经,因此预产期应推迟,医院已经告知了陈女士胎儿存在突然胎动消失,胎心变化,继而胎心消失的风险。告知书上有陈女士的签名,说明医方已尽到了告知义务,患者是知情的。之后,陈女士要求推迟半个月来住院,并以“如果有意外情况,本人负责”向院方签字承诺。根据产科的要求,如月经周期延长的,其预产期应相应的推后,是完全符合医学原则的。如果患者所反映的“每两个月来一次月经”系虚假信息,而误导了医务人员,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其责任应由患者自己承担。

  津市人民医院同时表示,医学是一门高技术、高风险的行业,有很多医学上的难点、疑点不为医务人员所能掌握和左右。如医疗意外等之类所带来的医疗风险,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是免责的。如果医务人员在医疗实践中不存在过错,医院也一定会合理、合法地保护医务人员的权益不受侵犯。

  知情人士向记者透露,6月中旬,常德市有关部门的确来到津市人民医院进行过检查,但邵某某副院长否认了检查中有要求医院空床位的说法。

  手术单

  是否有患者签字难弄清

  “我已经交了住院费,并办理了住院手续,还在手术单上签字了,难道自己提出来出院?”陈女士认为医院的“患者自己要求出院”的说法根本站不住脚。

  “在医院里,病人们都非常相信医生,他们要我咋做我就咋做,所以才会出现‘如果有意外情况,本人负责’的请假条。”陈女士说。

  对于陈女士所说自己已经在手术单上签字的说法,津市人民医院也予以了否认。邵某某副院长说:“我们只给陈女士看了一下手术单,她并没有在上面签字。”

  “我昨天找到医院要求复印我已经签字的手术单,但医院说没有,手术单就掌控在院方手里,医院不把它放在档案里完全有可能。”陈女士说。

  “我手机里至今还保留了我妹妹6月16日给我发来的短信息,当时胎儿还没有出事,这样的短信息应该不会造假吧。”陈女士的姐姐对记者说,“妹妹怀孕期间,我几乎每天都给她打电话问情况。6月16日早上,我知道妹妹住进医院了,心情很紧张,因为妹妹的孩子要出生了。到了中午,妹妹突然发了个短信给我说,听医生私下议论,医院要搞检查需要空床位,医生让她回家,因为我当时忙,也没问原因。晚上,我还打电话回家问妹妹,为什么到了预产期还不剖腹产?”

  “为什么医生擅自更改专家确定的预产期?经过产科研究会诊没有?向常德转院证上柴医生清楚写着‘①40+2周……’说明胎儿已经足月了!转院证上还写着‘②羊水偏少……’为什么出现了这些症状医院当时还不进行剖腹产?”陈先生对医院的做法至今都理解不了。

  请假条

  专家认为从法律角度说无效

  对于医院、陈女士所提到的“请假条”(或称签字条),有关专家表示了质疑。

  “从请假条的内容看,即便真是孕妇提出要‘推迟半个月住院’,院方也应当劝阻,并履行风险告知义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规定了医院的‘风险告知义务’,即‘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医院在履行风险告知义务时,应当针对孕妇的具体情况,并且能让孕妇充分理解。津市人民医院让孕妇写下这样一张‘请假条’,恰恰说明了这是医院在预计到风险有可能发生的情况下一种推卸责任的做法。”《中国卫生法制》杂志副主编卓某某说。

  “孕妇办理了入院手续,即与医院订立了医疗服务合同。在孕妇离院有危险的情况下,院方要求孕妇主动免除院方的责任,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违法行为。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尤其是处于弱者地位的当事人的利益和公序良俗,我国合同法第53条明文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因此,这样一张‘请假条’可以说是无效的。”卓某某表示。

  据悉,陈女士目前正在搜集证据以便与医院进一步交涉。

医疗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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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医院的行为符合医疗损害构成要件的,那么医院便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是对于患者来说则需要注意医疗损害的诉讼时效问题。因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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