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南京免费咨询律师-南京市律师所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知道医疗事故发生得不少,但是,其实医疗损害对我们的人身安全一样有影响,一样需要承担责任。那么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

医疗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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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医院的行为符合医疗损害构成要件的,那么医院便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是对于患者来说则需要注意医疗损害的诉讼时效问题。因此接

  一、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医疗损害发生的场所必须是在依法取得执业许可或者执业资格的医疗机构,而且是在医务人员进行合法的医疗活动中发生的。这里所说的“医疗机构” 是指按照国务院1994年2月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包括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而“医务人员”则是指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包括从事医疗工作的卫生防疫人员、药剂人员、护理人员和其他技术人员,且这些人必须在医疗机构执业。

  (2)患者发生了人身损害的事实

  在医院进行诊疗过程中,即使有差错,但未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也不构成医疗损害。

  (3)医患双方之间存在医疗行为

  该要件是构成医疗损害责任的前提条件,因为如果医患双方自始就不存在医疗行为,就不可能存在医方侵害患方合法权益的事实,也谈不上患者因医方的行为而遭受损失。我们这里没有强调医疗机构存在违法行为,因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0条的规定,即便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的行为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但是事实上侵害了患者合法的民事权益,只要有过错,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所以,只要医患双方之间存在医疗行为即可。

  (4)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过错支配下的行为与患者的人身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这是判断是否构成医疗损害责任的一个重要方面,即患者的人身损害必须是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过错支配下的行为所造成的。若是因其他原因造成的,就不能构成医疗事故。

  (5)医疗机构主观上存在过错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对患者治疗过程中,主观上要有过错。这里所说的过错主要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按其医疗水平及能力应当能够预见和预防损害的发生,由于其主观上存在过失或故意,没有预见或是没有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从而导致损害的发生。

  二、医疗损害鉴定的内容

  (1)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有无过错;

  (2)医疗机构是否尽到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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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过度医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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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国医护人员为病人看病必须要符合医学规范和伦理准则,不能够对患者过度医疗,否则就是法律以及相关制度所禁止。因此接下来将由南京律师

  (3)医疗机构是否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4)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5)医疗过错行为在损害结果中的责任程度;

  (6)人体损伤残疾程度;

  (7)其他专门性问题。

  三、医疗损害鉴定的主体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

  人民法院委托进行医疗损害责任过错鉴定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组织鉴定。

  在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医疗损害鉴定的新规定颁布之前,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各级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

  综上所述,我们知道了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而且医疗损害也是需要经过鉴定的,损害相关当事人可以申请鉴定。以上便是南京律师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全文。如果您还有关于医疗事故方面的疑问,欢迎您到南京律师网咨询专业律师。

过度医疗是否可以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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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们日常的就医过程当中,有一些医院为了能够多赚一点钱,就会让患者去做各种各样的检查,过度医疗的行为是存在的,那么过度医疗是否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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