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鉴定的鉴定机构如何确定-南京市所有的律师所在那里-江苏省律师南京

  当我们遇到了医疗损害之后,我们想要进行申请赔偿的话。是需要进行一个医疗损害的鉴定的,不是说想要去什么地方进行鉴定就可以去什么地方

医院履行告知义务时合法的告知对象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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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有时为了确保患者的生命安全,会对患者采取保密措施,但这种情况很少见,除非家属要求,因为每个患者除特定人群外

  一、医疗损害鉴定的鉴定机构如何确定

  1、第一级医疗事故鉴定

  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也就是说,如果发生医疗纠纷的地点如果是一个市辖区的,那么就是在该区的医学会负责医疗事故鉴定工作;如果发生医疗事故的地点是不设区的市,或者县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应当就是当地的市、县的卫生局的医学会。由于是分级鉴定的,鉴定后出具的医疗事故鉴定书,分别是XX市XX区医疗事故鉴定书,或者是XX市、XX县医疗事故鉴定书。

  2、第二级医疗事故鉴定

  如果,对初次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服的,往往都在鉴定文书的最后一页,规定当事人可以在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由省级医学会负责再次组织鉴定工作。这就是第二级医疗事故鉴定。省级医疗事故鉴定的程序与市县级医疗事故鉴定的程序相同,鉴定机构往往设定在各地省会、直辖市卫生局、或者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鉴定被告为:XX省(自治区)医疗事故鉴定书。

  3、第三级医疗事故鉴定

  在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中,还规定了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这也就是我国的第三级医疗事故鉴定了。不过,与前两级医疗事故鉴定程序不同,中华医学会接受的医疗事故鉴定又了两个条件:

  (1)是不服市县级医疗事故鉴定和省级医疗事故鉴定的鉴定结论,也就是说前两级的医疗事故鉴定都已经做过。中华医学会是不可以直接作为第一、第二鉴定级,直接接受医疗事故鉴定的;

  (2)中华医学会接受的鉴定案件,只能够是病历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纠纷案件。符合“重大、复杂、疑难”的标准并不容易,因此,中华医学会受理的医疗事故鉴定的案件的数量是极少的。

  一般的普通的医疗纠纷案件是很少能够进入到中华医学会的鉴定范围的。因此,患者及其家属对于中华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不要报太多幻想,从医疗纠纷法律实践看,中华医学会基本上是不可能接受地方上的、全国各地的案件,如果想做医疗事故鉴定的要把鉴定的精力放在市县、省级两级医疗事故鉴定上。

  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向谁申请

  1、医患双方协商一致共同向市医学会提起鉴定申请,或患方向医疗行政部门投诉由医疗行政部门移交医学会鉴定,或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委托医学会鉴定。

  2、医学会受理鉴定委托。

  3、由申请一方或双方交纳鉴定费。

  4、医学会通知双方提交陈述书、答辩书及鉴定所需材料。

医院履行告知义务时不需告知的情况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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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都知道现实当中患者在医院就诊到时候享有知情同意权,所以医疗单位在进行医疗行为的时候必须告知患者,不过这也是为了防止医疗纠纷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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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查看相关专科专家名录并选出需回避的专家。

  6、对双方认可的专家随机编号,由医患双方及医学会随机抽号组成专家鉴定组。

  7、召开鉴定会,医患双方按先患方后医方的顺序各陈述(答辩)15分钟、专家提问、退庭。

  8、专家讨论,出具医鉴结论报告。

  9、若不服鉴定报告,向省医鉴会提起再次鉴定。

  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主要是解决哪些问题

  1、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2、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3、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4、医疗事故等级;

  5、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

  医疗损害的鉴定,是解决医疗事故的关键所在。只有在做了医疗损害的鉴定之后,我们才有依据对于医疗损害提出赔偿。以上便是南京律师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医疗损害鉴定的鉴定机构如何确定”全文。如果您还有关于医疗损害鉴定方面的疑问,欢迎您到南京律师网咨询专业律师。

医疗损害责任主体分哪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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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论是什么类型的事故,其责任主体对责任的承担主要都是四种责任,这四种责任是依据过错责任大小来划分,过错越大则承担越大的责任。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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