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履行告知义务时不需告知的情况有哪些-南京著名的律师-江苏联创伟业律师

  我们都知道现实当中患者在医院就诊到时候享有知情同意权,所以医疗单位在进行医疗行为的时候必须告知患者,不过这也是为了防止医疗纠纷发

医疗损害责任主体分哪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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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论是什么类型的事故,其责任主体对责任的承担主要都是四种责任,这四种责任是依据过错责任大小来划分,过错越大则承担越大的责任。因此

  一、医院履行告知义务时不需告知的情况有哪些

  对于需要抢救的急诊、危重患者,在患者本人无法履行知情同意手续又与亲属无法取得联系,或其亲属短时间内不能来院履行有关手续,且病情又不允许等待时,不用履行告知义务,应由经治医师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填写相关知情同意书,经科室主任认可,报医政处或主管院长(或总值班)同意后实施。

  在患者不能行使民事行为能力时,如果出现患者亲属不同意医院拟对患者实施的抢救性治疗措施,如急诊手术、气管插管、使用呼吸机、血液透析、输血、用药等,经治医师向患者亲属明确告知不接受抢救性治疗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并详细记录,由经治医师和患者亲属签字,存入病历档案。

  二、关于医疗告知义务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第一、《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执业医师法》的规定

  《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试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其家属同意。

  第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第四、《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

  第五、《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

  三、医院履行说明告知义务的内容包括哪些

  1、病情、诊疗计划和方案,但应避免对病员产生不利后果:

医疗欺诈如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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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市面中的诈骗案件的话也有很多是关于医疗诈骗的,但这个诈骗并不是说的关于医疗用品的诈骗,而是直接有一些朋友非法的售卖所谓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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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与病员权益相关的医院规章制度;

  3、病员应当自行配合的方式、方法;

  4、如实回答病员咨询;

  5、详细介绍药品的服用方法、医疗器械的使用方法;

  6、详细告知病员出院后的注意事项及院外治疗的方法、复诊时间和需携带的资料;

  7、诊疗措施和药物的毒副作用;

  8、如实告知不能为病员提供约定医疗服务的原因等等。

  以上就是南京律师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的医院履行告知义务时不需告知的情况有哪些相关内容。综上,一般对于需要抢救的急诊、危重患者,在患者本人无法履行知情同意手续又与亲属无法取得联系,或其亲属短时间内不能来院履行有关手续,且病情又不允许等待时,不用履行告知义务,应由经治医师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填写相关知情同意书,经科室主任认可,报医政处或主管院长(或总值班)同意后实施。。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南京律师网律师。

医疗欺诈怎么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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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医疗方面也越来越好,但还是会存在一些问题。那么,医疗欺诈怎么举报呢?接下来由南京律师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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