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办理离婚的律师-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的辩护-南京律师24小时免费咨询

   众所周知,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是不一样的,按照法律的规定,两者的法律后果也不一样。那么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

想象竞合和牵连犯的关系

   相信大家都知道罪刑法定原则,判断一个人是否有罪构成什么罪必须要有法律的相关规定。那么想象竞合和牵连犯的关系是怎样的呢

  一、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的辩护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主观上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方面表现以欺骗手段骗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主体仅是自然人,单位不能构成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金融机构的管理秩序及金融机构的财产所有权双重客体。量刑方面,贷款诈骗1万元以上,属“数额较大”,五年以下徒刑;贷款诈骗5万元以上,属“数额巨大”,五至十年徒刑;贷款诈骗20万元以上,属“数额特别巨大”,十年以上至无期徒刑。

   1、《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2、贷款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1)客体要件

    本罪侵害的直接客体是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

   2)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行为的具体方式:(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进行贷款诈骗的行为。主要是捏造根本不存在的或者与实际不符的所谓会产生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投资项目,后者以引进外资需要配套资金为由诈骗贷款的行为。(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进行贷款诈骗的行为。即主要是指编造、使用虚假的出口合同或者其他短期内能产生很好经济效益的经济合同,骗取贷款的行为。(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进行贷款诈骗的行为。即主要是指编造、使用虚假的银行存款证明、公司或者金融机构的担保函、划款证明等在申请贷款时所需要的文件,骗贷款的行为。(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进行贷款诈骗的行为。即主要是指编造、使用虚假的证明,证明行为人对房屋等不动产或者汽车、货币等动产具有所有权的一切文件,骗取贷款的行为。(5)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行为。即除前述诈骗贷款行为以外的骗取贷款的行为。如伪造单位公章、印签骗取贷款,以假货币作为抵押骗取贷款,以及先借贷后采用欺骗方法拒不退贷等等,实施了上述诈骗贷款行为之一,而且数额较大的构成.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自然人,单位不构成本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即行为人实施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其目的就是为了将诈骗的贷款据为己有或者他人所有。如果行为人虽在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过程中使用了欺骗的方法,但是目的并不是为了非法占有,而另有他用,则不能构成本罪。

   (二)骗取贷款罪的规范罪名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是刑法修正案六新增加的罪名,刑法修正案(六)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骗取贷款罪本罪主观上不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申请人在申请信贷资金或信用过程中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情节,或者提供假证明、假材料,或者信贷资金没有按照申请时所承诺的用途去使用,均可认为是欺骗。主体是具有刑事责任年龄的自然人与单位,侵害的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量刑方面,“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情节”,处3年以下徒刑或者拘役,“重大损失”暂无明确标准,实践中,一般为造成贷款追回成本高或者骗取手段恶劣、多次骗取或者因骗取被处罚过,再次骗取等情节的为“其他严重情节”;“特别重大损失”或者“特别严重情节”,实践中,一般以骗取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名誉损失或者资金损失,处三至七年徒刑。

   骗取贷款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0年5月出台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下称《规定(二)》)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等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的,以及其他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以上简称“四种情形”),应予立案追诉。在此之前,公安部经侦局已率先于2009年作出了《关于骗取贷款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立案追诉标准问题的批复》,其基本精神与上述规定也是一致的。不过应注意该解释的溯及力问题。关于刑事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两高”《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确立的是“无旧从新,有旧从旧兼从轻”的做法,且规定对于在司法解释施行前已办结的案件如果无错误就不再变动。

   笔者认为,认定该罪,必须将该罪立案追诉规定同该罪法条结合起来全面分析,而不能孤立地理解《规定(二)》第二十七条,否则,对该罪的认识就会发生偏差。比如,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明确规定,该罪必须具有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这是构成该罪的必要条件。而孤立地分析《规定(二)》第二十七条,则似乎只要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一百万元以上,或者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不管是否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均可定罪。实际上并非如此。通过立案侦查,如果发现行为人骗取贷款一百万元以上,或者多次骗取贷款,并且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实际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上,或者虽未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但却利用贷款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自应以该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经过立案查明,行为人仅仅骗贷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或者多次骗贷,却并未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实际损失,亦未利用贷款进行任何非法活动,那就明显属于一般的市场背信行为,并未给金融管理秩序造成实际危害,并未触犯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当然不应以该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的主要区别在于:

   1.贷款诈骗罪犯罪构成上主观方面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贷款罪犯罪构成上主观方面无此要求,只要行为人使用欺骗手段骗取金融机构贷款,即可构成;

   2.贷款诈骗罪侵害的客体为双重客体,即金融管理秩序及金融机构财产所有权,而骗取贷款罪侵害的客体仅是金融管理秩序;

   3.量刑上,贷款诈骗罪最高刑罚为无期徒刑,骗取贷款罪最高刑罚为七年有期徒刑,

   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目的,则构成贷款诈骗罪。如果行为人是为了解决资金困难,在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过程中使用了欺骗手段,但以后有还款行为或者有还款意愿,则构成骗取贷款罪。

   (四)行为人“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

   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月21颁布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关于金融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作了详细的规定,根据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生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同时该《纪要》对于非法占有的目的作了谨慎的要求,“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处罚。另要求严格区分贷款诈骗与贷款纠纷,对于合法取得贷款后,没有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到期没有归还贷款的,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不具备贷款的条件采取了欺骗手段获取贷款,案发后有能力履行还贷义务,或者案发时不能归还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因经营不善、被骗、市场风险等,不应当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而2006刑法修正案(六)增设“骗取贷款罪”,弥补了司法实践中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比较困难,致使社会上大量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难以被追究刑事责任,而作为民事贷款纠纷处理的缺口。骗取贷款罪的设立,降低了打击骗取银行贷款的门槛,为了保障银行信贷资产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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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检察院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想象竞合从一重罪是以法定刑为标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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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一重罪处罚,是指对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应当选择行为所触犯的重罪名并适当从重的处罚。那么想象竞合从一重罪是以法定刑为标

  二、贷款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以非法右有为目的”是区别罪与非罪界限的重要标准。

  2、要把贷款诈骗与借贷纠纷区别开来。

  (1)若发生了到期不还的结果,还要看行为人在申请贷款时,履行能力不足的事实是否已经存在,行为人对此是否清楚。如无法履约这一点并不十分了解,即使到期不还,也不应认定为诈骗贷款罪而应以借贷纠纷处理。

  (2)要看行为人获得贷款后,是否积极将贷款用于借贷合同所规定的用途。尽管到期后行为人无法偿还,但如果贷款确实被用于所规定的项目,一般也说明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诈骗贷款的故意,不应以本罪处理。

  (3)要看行为人于贷款到期后是否积极偿还。如果行为仅仅口头上承认还款,而实际上没有积极筹款准备归还的行为,也不能证明行为人没有诈骗的故意,不赖帐,不一定就没有诈骗的故意。

  (4)将上述因素综合起来考察,通过多方做客观行为全面考察行为人主观心态,从而得出是否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这对于正确区分贷款诈骗与借贷纠纷的界限具有重要意义。

  (二)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1、犯罪对象不同。

  2、发生的领域不同。

  3、侵害的客体不同。

  4,客观行为的表现方式不完全相同。

  5、犯罪的起点额不同。

  三、骗取贷款罪数额巨大的标准是什么

  刑法第175条规定的多种犯罪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综上,骗取贷款罪的处罚跟银行损失有很大的关系,所以,骗取贷款罪数额巨大的处罚根据实际情况才能得出结果。

  骗取贷款罪与贷款纠纷的界限

  并不是所有的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的行为都构成本罪,在司法实践中,有一些行为仅仅是贷款纠纷。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第71条规定: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贷款人对其部分或全部贷款加收利息;情节特别严重的,由贷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1、不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2、用贷款进行股本权益性投资的。

  3、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的。

  4、未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的;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的。

  5、不按借款合同规定清偿贷款本息的。

  6、套取借款相互借贷牟取非法收入的。

  《贷款通则》第72条规定: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贷款人责令改正。情节特别严重或逾期不改正的,由贷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1、向贷款人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资料的;

  2、不如实向贷款人提供所有开户行、帐号及存贷款余额等资料的;

  3、拒绝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监督的。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的辩护的相关知识。相信经过上面文章的讲述,大家可以区分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两者的区别。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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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象竞合犯为什么不是数罪

   按照法律的相关解释,想象竞合犯是一个犯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但是需要按照比较重的罪处罚。那么想象竞合犯为什么不是数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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