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左律师-江苏南京拆迁律师-学生在学校打伤人谁来负责吗?

  我们知道,未成年的孩子在叛逆时期是很容易惹祸的,这时就需要父母在身边的陪伴以及有效的教育孩子该如何成长,同时在学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若有损害他人的,作为监护人是有责任的,接下来

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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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以户籍身份等为标准决定人身损害赔偿额度的司法实践,使得同命不同价成为理论界和司法界的热点话题。有人认为同命不同价这种二元标准造成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事实上的不平等,有违宪法精神;有人认为同命不同价

  一、学生在学校打伤人谁来负责吗

  学生在学校打伤人的,要根据具体打人的情况和原因等来确定学校是否负责。一般学生在学校打人的,学生的家长作为监护人需要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同时学校也承担一定的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第1199条、第1200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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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交通事故中的人身损害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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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据公安部统计,2005年度,全国交通事故造成死亡的人数近10万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达18.8亿元人民币。如果用车祸猛于虎来比喻车祸给人们带来的痛苦和灾难并不过分。事故发生后,唯一能给受害者家属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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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怎么理解未成年人犯罪吗?

  未成年人犯罪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对待未成年人犯罪,首先要做的是对他们进行教育改造,矫正其犯罪心理,纠正其错误行为,以防误入歧途。除了教育外,刑罚处罚是否应该使用,用到什么程度,这些都是十分值得探讨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

  三、犯罪记录几年可以消除吗?

  我国没有前科消除制度,这些记录都会伴随当事人终生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以上就是由南京律师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学生在学校打伤人谁来负责吗的相关内容,我们从中了解到孩子在学校打伤人的,要根据具体打人的情况和原因等来确定学校是否负责。一般学生在学校打人的,学生的家长作为监护人需要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同时学校也承担一定的责任。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南京律师网律师。

应当确立公正合理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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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民众对同命不同价 的质疑,主要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关于死亡赔偿金规定的质疑。 刘克希(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省法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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