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肖像权隐私权-南京婚姻案件律师-南京继承房产专业律师

  在实践中,民法保障的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包括我们的隐私权、荣誉权、肖像权等,因为我们的社会是以人为本的,要尊重人权,那么侵犯肖像权隐私权的要怎么办呢?阅读完以下南京律师网小编为您整理的

个人肖像权报警有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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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肖像权是公民人格权利中的一种,肖像权的内容包括肖像拥有权、制作权和使用权等方面,日常生活中,人们时常会遇到因为肖像而引起的纠纷,当遇到这种问题,个人肖像权被侵犯报警有用吗?下面南京律师网小编为大家详细

  一、侵犯肖像权隐私权

  我国的侵害肖像权的责任方式主要是民事责任方式。该民事责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其中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为非财产性责任方式,赔偿损失为财产责任方式。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侵权责任的确定一般是:一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是以营利目的作为赔偿的标准。即无论是否“情节严重”,也无论是否赢利,只要非法使用的目的是为了赢利,且肖像权人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对于非以营利为目的的侵害肖像权的,就是说侵害肖像权精神利益损害赔偿的确定,是以“情节严重”这一基本标准为标准。情节轻微,不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判定物质方面的赔偿。

  我国的侵犯隐私权主要是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有时会涉及财产赔偿责任以及行政、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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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肖像权侵权认定标准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赢利为目的。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对于侵犯肖像权行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请求交出所拍胶卷,除去公开陈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等。赔偿损失请求权,不以财产损害为要件。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侵犯肖像权也作出一些相应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赢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三、侵犯隐私权的认定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这种观点已被不少学者所认可,并被许多论文和著作所引用。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无提及隐私权字眼的明文条款。

  根据我国国情及国外有关资料,下列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荣誉和荣誉权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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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荣誉的概念 在法学界,荣誉这一概念既有民法层面的意义,也有宪法层面的意义。 1.宪法层面的意义。我国《宪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由本条可知,如果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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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以上就是南京律师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侵犯肖像权隐私权的相关内容。综上,行为人侵犯他人的肖像权隐私权的,受害人可依法保留相关的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南京律师网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荣誉权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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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权的内容包括荣誉保持权、精神利益支配权、物质利益获得权、物质利益支配权、荣誉获得权。其中荣誉获得权应否为荣誉权的内容是学界争议最大的问题。即使承认荣誉获得权的学者对荣誉获得权也存有一定的误解。分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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