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方面律师-南京商品房律师-个人肖像权报警有用吗

  肖像权是公民人格权利中的一种,肖像权的内容包括肖像拥有权、制作权和使用权等方面,日常生活中,人们时常会遇到因为肖像而引起的纠纷,当遇到这种问题,个人肖像权被侵犯报警有用吗?下面南京律师网小编为大家详细

荣誉和荣誉权的概念

南京律师咨询电话:【159-5189-4552】取保候审、诉讼离婚、交通事故、工伤赔偿、房屋买卖纠纷、债务纠纷欢迎在线咨询!

(一) 荣誉的概念 在法学界,荣誉这一概念既有民法层面的意义,也有宪法层面的意义。 1.宪法层面的意义。我国《宪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由本条可知,如果祖

  一、个人肖像权报警有用吗

  自己的肖像权被别人侵犯没必要报警,可以直接收集证据,提起民事诉讼

  侵犯他人肖像权的行为是一种民事责任,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南京房地产律师 

南京房地产律师

荣誉权的内容

南京律师咨询电话:【159-5189-4552】取保候审、诉讼离婚、交通事故、工伤赔偿、房屋买卖纠纷、债务纠纷欢迎在线咨询!

荣誉权的内容包括荣誉保持权、精神利益支配权、物质利益获得权、物质利益支配权、荣誉获得权。其中荣誉获得权应否为荣誉权的内容是学界争议最大的问题。即使承认荣誉获得权的学者对荣誉获得权也存有一定的误解。分述

  二、肖像权的基本内容包括哪些

  1、肖像制作专有权。肖像的制作,是指通过一定的方法将人的形象表现出来并使其固定在一定的物质载体上的行为。人的形象只有经制作才能成为肖像,以物质形态供人利用。肖像的制作既可由肖像权人自己进行,也可由他人完成。但在由他人完成的情况下,制作人需取得肖像权人的同意。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制作他人的肖像,即使没有拿出去发表或展示,也构成了对肖像权人的肖像制作专有权的侵犯。例如,某甲偷拍了许多年轻女孩的照片供自己欣赏,其虽未将这些赂片予以发表或展示,但也侵犯了这些女青年的肖像制作专有权。

  2、肖像使用专有权。这是指公民有权以合法的方式使用自己的肖像,并通过对肖像的使用获得精神上的满足,取得物质上的利益。公民对肖像的使用专有权包括自己使用与转让给他人使用两个方面。在转让给他人使用的时候,肖像权人有权获得相应的报酬;当然,如果肖像权人愿意,他也可以将肖像无偿地转让给他人使用。但是在将肖像转让给他人使用的时候,肖像权人应当与被转让人明确约定使用的方式、场合、时间、地点、报酬及支付方式、违反合同所应承担的责任等内容,以免将来发生争议。

  3、利益维护权。这是指肖像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恶意地非法毁损、站污、丑化自己的肖像,当他人侵害自己的肖像权时,有权要求该他人停止侵害,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侵害的发生和损失的扩大。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赔偿其侵权行为给肖像权人造成的损失。

  三、肖像权的特点

  1、肖像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只有自然人才拥有肖像及其肖像权利。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由于不存在客观的、能够独立反映其容貌的肖像,因此不享有肖像权。(法人的企业形象不是指人的肖像,而是有关法人的经营、规模、管理、效益、资信以及产品质量等综合状况及社会评价。)

  2、肖像权也具备一种财产利益,这种财产利益是通过肖像权人的人格利益所派生和产生的,它允许肖像权人在一定的范围内有限度地转让肖像权,允许他人制作和使用自己的肖像,并从中获得应有的使用价值。

  3、肖像权还是一种标识性人格权,具有基层性。基本作用在于以外貌形象标识人格,借以辩识每一个特定的自然人。(而姓名权是通过文字符号标识人格)。

  以上就是南京律师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个人肖像权报警有用吗”的相关法律知识,肖像是公民人格利益的体现,是公民外部形象的再现。如果受害者的肖像被擅自使用,可先协商,如拒不撤销者,可依法进行起诉,申请司法保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南京律师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什么是荣誉权

南京律师咨询电话:【159-5189-4552】取保候审、诉讼离婚、交通事故、工伤赔偿、房屋买卖纠纷、债务纠纷欢迎在线咨询!

荣誉是公民或法人在学习、生产经营、工作或战斗中,因表现突出而由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给予的积极评价,这种积极评价是通过授予一定的荣誉称号表现出来的。公民和社会组织对于所获得的荣誉称号所享有的专有的、不

首页
团建
新闻
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