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钱亚飞律师-律师网南京-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需要什么资料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纠纷有相当一部分原因是因为在办理离职时有很多问题没有明确导致的双方对劳动关系产生纠纷,那么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如何避免此类问题呢,对于这个问题这里南京律师网律师就对于“办理解除劳

无过错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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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解除的规定中,如果劳动者不存在过错情形,用人单位却要解除劳动合同的话,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那么您知道无过错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标准?南京律师网律师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

  一、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需要什么资料

  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证明书应该写明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日期、所担任的工作。如果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可在证明书中客观的说明终止劳动合同的原因。

  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一)当事人依据本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3日内向劳动者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之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在15日内办理完其它有关手续。

  (二)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终止时,应将《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直接送达劳动者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共同居住的,具有独立承担责任能力的成年直系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信日期为送达日期。劳动者因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可采取公告送达,通过(市地级以上)新闻媒介通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在此基础上,用人单位方可对违反规定的人员进行处理,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劳动者已再就业的,其档案应转入新用人单位;未再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15日内将其档案移交当地指定的部门。逾期不移交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由此给失业人员造成的损失。

  (四)用人单位依法与劳动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不因其本人拒绝签字而失去效力,用人单位在办理手续时应以书面注明存入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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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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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那么您是否知道劳动合同法工资支付暂行的规定呢?那么以下就让南京律师网律师为大家带来劳动合同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相关内容,快来一起来看

  (五)用人单位对违纪人员开除、除名处理的同时,须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否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视为无效。

  (六)劳动者违反提前30日或者约定的提前通知期要求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终止劳动合同需要自己提交一定的资料,因为这是国家的有关法律明确规定,所以有关的当事人在问题的解决过程中需要自己努力的准备材料,如果自己准备的不齐全,问题的解决就会出现麻烦,所以自己要积极有效的处置有关的合同问题。

  二、劳动合同中能否约定担保条款

  劳动合同中不能约定担保条款,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担保合同,就意味着用人单位将经营的风险转移到了劳动者身上,用人单位作为管理者就不再承担任何责任了,劳动者作为担保人,承担不合理的风险,这明显违反了公平原则。

  三、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用人单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应手续,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一种后合同义务,劳动合同是记载劳资双方权利与义务、表明劳动关系存续的重要凭证。因此,一旦劳动合同的履行以解除或终止等形式结束,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凭证。对于如何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法》未有相应的规定;《失业保险条例》16条规定,城镇企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劳动合同法》50、89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就是南京律师网律师为大家整理的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需要什么资料的相关知识,我们可以了解劳资双方在办理离职时应当注意相应的注意事项,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当注意与法律所规定的注意事项,避免后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南京律师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

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约会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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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约能得到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但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除外。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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