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所免费咨询-南京破产律师-危险驾驶罪什么意思?

  我们知道,我们现在对交通安全非常重视,每一年由于交通事故而丧生的人不计其数,其中很多都是由于司机危险驾驶造成的,那么危险驾驶罪什么意思呢?这方面的知识很多人都不太了解,接下来由去南京律师网小编为您去整

事故科传唤是干什么呢?

南京律师咨询电话:【159-5189-4552】取保候审、诉讼离婚、交通事故、工伤赔偿、房屋买卖纠纷、债务纠纷欢迎在线咨询!

  我们知道,口头传唤是公安部门一个十分重要的权利,这个权利也保证了公安部门的对于嫌疑人的调查,但是在不同的案件事故当中是有着不同的时间限制的。那么事故科传唤是干什么呢?这方面的知识很多人都不太了解,

  一、危险驾驶罪什么意思

  危险驾驶指的是在道路上追-逐竞驾或醉酒驾驶机动车,情节恶劣的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交通肇事罪之后,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驾,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可以看出,危险驾驶罪分为醉酒驾驶和追-逐竞驾两种类型:

  (一)追-逐竞驶。

  一般来说,追-逐竞驶,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的危险驾驶行为。

  追-逐竞驶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犯,但刑法没有将本罪规定为具体的公共危险犯,而是以情节恶劣限制处罚范围。换言之,只要追-逐竞驶行为具有类型化的抽象危险,并且情节恶劣,就构成犯罪。

  1、本罪行为不要求发生在公共道路(公路)上,只需要发生在道路上。在校园内、大型厂矿内等道路上,以及在人行道上追-逐竞驶的,因为对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产生危险,依然可能成立本罪。

  2、追-逐竞驶以具有一定危险性的高速、超速驾驶为前提,低速驾驶的行为不可能成立本罪。但是,单纯的高速驾驶或者超速驾驶,并不直接成立本罪。换言之,不能将本罪等同于国外的超速驾驶罪。

  3、追-逐竞驶要求以产生交通危险的方式驾驶,行为的基本方式是随意追-逐、超载其他车辆,频繁并线、突然并线,或者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

  4、追-逐竞驶既可能是二人以上其于意思联络而实施,也可能是单个人实施。例如,行为人驾驶机动车针对救护车、消防车等车辆实施追-逐竞驶行为的,也可能成立本罪。

  5、成立本罪要求情节恶劣。情节恶劣的基本判断标准,是追-逐竞驶行为的公共危险性。

  对此,应以道路上车辆与行人的多少、驾驶的路段与时间、驾驶的速度与方式、驾驶的次数等进行综合判断。在没有其他车辆与行人的荒野道路上追-逐竞驶的行为,不应认定为情节恶劣。追-逐竞驶的罪过形式为故意,不要求行为人以赌博竞技或者追求刺激为目的。因为基于任何目的与动机的故意追-逐竞驶行为,只要产生了抽象的公共危险且情节恶劣,就值得科处刑罚。

  (二)醉酒驾驶。

  醉酒驾驶,是指在醉酒状态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吸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属于醉酒驾驶。故意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即符合本罪的犯罪构成。本罪是抽象的危险犯,不需要司法人员具体判断醉酒行为是否具有公共危险。

  因此,一方面,抽象的危险犯实际上是类型化的危险犯,司法人员只需要进行类型化的判断即可。另一方面,完全没有危险的行为,不可能成立本罪。例如,在没有车辆与行人的荒野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因为不具有抽象的危险,不应以本罪论处。醉酒驾驶属于故意犯罪,行为人必须认识到自己是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

  但是,对于醉酒状态的认识不需要十分具体(不需要认识到血液中的酒精具体含量),只要有大体上的认识即可。一般来说,只要行为人知道自己喝了一定的酒,事实上又达到了醉酒状态,并驾驶机动车的,就可以认定其具有醉酒驾驶的故意。认为自己只是酒后驾驶而不是醉酒驾驶的辩解,不能排除故意的成立。即使行为人没有主动饮酒(饮料中被他人掺入酒精),但驾驶机动车之前或者之时意识到自己已经饮酒的,也应认定具有醉酒驾驶的故意。当然,如果没有主动饮酒,也没有意识到自己已经饮酒的,排除故意的成立。

南京房地产律师

小事故交警有权扣车吗?

南京律师咨询电话:【159-5189-4552】取保候审、诉讼离婚、交通事故、工伤赔偿、房屋买卖纠纷、债务纠纷欢迎在线咨询!

  我们买车都是为了出行方便,但现在交规越来越严,稍不小心就会罚款扣分,特别是在市区,开车都得小心翼翼,就怕驾驶证的12分一下子就没了。那么小事故交警有权扣车吗?这方面的知识很多人都不太了解,接下来由

  二、构成共同危险驾驶罪的情形有哪些?

  1、相约飙车。二人以上以竞速为目的进行超速驾驶,如果情节恶劣,显然具有危险驾驶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应当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

  2、行为人一人故意追赶其他机动车的行为。追逐人和被追逐人之间由于没有意思联络,因此不存在共同犯罪。

  3、劝酒人员。如果劝酒人是单纯的劝酒,并没有教唆醉酒者驾驶机动车,不成为危险驾驶罪共犯。

  4、同乘人员。

  同乘人员胁迫或者教唆机动车驾驶人醉酒驾驶,或者为机动车驾驶人提供帮助,均与机动车驾驶人系共同犯罪。但同乘人员明知驾驶人醉酒驾驶机动车,对醉酒驾驶不予劝阻,不能作为犯罪处理不构成共同犯。

  5、车辆提供人员。

  车辆提供人员在明知借车人醉酒并且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情况下,才成立共同犯罪。

  三、危险驾驶罪共同犯罪成立条件是什么

  1、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两个未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共同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则不构成共同犯罪。数人共同实施犯罪,但如果其中只有一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也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2、共同犯罪人主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这里有两层意思:一是共同犯罪人不仅认识到自己在故意的参加实施共同犯罪,而且还认识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和他一起参加实施犯罪。二是共同犯罪人对犯罪结果的发生,都抱着希望或者放任的故意态度。共同的犯罪故意使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彼此联系,相互默契,结合成为一个统一的犯罪行为,共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3、共同犯罪人在客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各共同犯罪人在实施共同犯罪时,尽管所处的地位、具体的分工、参加的程度、甚至参与的时间等可能有所不同,但他们的行为都是为了达到同一犯罪目的,指向相同的目标,从而紧密相联,有机配合,各自的犯罪行为都是整个犯罪活动的组成部分。在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下,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都与发生的犯罪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4、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客体。

  即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必须指向同一犯罪客体,这是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的必然要求。

  以上就是由南京律师网小编为您去整理的危险驾驶罪什么意思的相关内容,我们可以了解到危险驾驶罪只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两种行为,交通肇事包括一些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等,这方面的知识不难理解但也是比较重要,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南京律师网律师。

交通事故认定后怎么赔付?

南京律师咨询电话:【159-5189-4552】取保候审、诉讼离婚、交通事故、工伤赔偿、房屋买卖纠纷、债务纠纷欢迎在线咨询!

  我们知道,在现实社会中随着车辆越来越多,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也越来越普遍。大家都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话是要进行事故鉴定,然后结合鉴定结果来确认责任问题。那么交通事故认定后怎么赔付呢?接下来由去南京律师网小

首页
团建
新闻
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