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在离婚前隐秘的转移财产呢-南京王波水律师-南京有拆迁律师

  如果想要结婚了,在结婚之前是需要对婚姻财产规定进行一定的了解的,对于夫妻婚后的财产实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担忧的人在离婚之前是可能会想转移财产的,那么,怎么在离婚前隐秘的转移财产呢?下面就跟着南京律师网

婚前财产丧偶后再婚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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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结婚前,夫妻双方都是可能会有一些婚前财产的,对于婚前财产是属于夫妻个人所有的,有的夫妻如果离婚了、三够了,对于夫妻财产是需要进行处理的,那么,婚前财产丧偶后再婚如何分割?下面就跟着南京律师网律师一起

  一、怎么在离婚前隐秘的转移财产呢

  离婚前隐瞒、转移财产属于违法行为。

  二、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民法典》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拆迁补偿费是否是婚前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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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人在离婚的时候就一方获得拆迁赔偿费产生了争议,因为房屋是在结婚之前就有,而拆迁赔偿费是在婚姻期间获得,一方认为是婚前财产,另一方则认为不是婚前财产。因此接下来将由南京律师网律师为您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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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三、产分割合同可以反悔的情形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法院应当受理;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一般在两种情形下,当事人对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能请求变更或撤销:欺诈、胁迫。

  以上是南京律师网律师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怎么在离婚前隐秘的转移财产呢的内容,离婚前隐秘的转移财产属于违法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作为对方是可以起诉追回财产的,若您还有什么法律上的问题,建议咨询南京律师网专业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婚前财产鉴定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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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个人婚前都是有相关财产的,婚前财产一般是要与夫妻共同财产做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来说也是有很多,一定要注意区分,有时候是需要进行鉴定的。那么,婚前财产鉴定怎么办?下面就由南京律师网律师来为您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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