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如何对付为毁约而捏造虚假诉讼的买方?-南京请个律师多少钱-南京市秦淮区的律师

最近,由于房产价值的不断升高,很多卖方也纷纷寻找理由,希望撤销或者解除与买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以寻求一个出价更高的买主。比如,卖方可以寻找一个亲戚或者朋友,充当假买主和卖方补签一个房屋买卖协议,由假的买主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将该

买期房不可不考察开发商的资质和实力

南京律师咨询电话:【159-5189-4552】取保候审、诉讼离婚、交通事故、工伤赔偿、房屋买卖纠纷、债务纠纷欢迎在线咨询!

商品房的预售,是目前非常重要的一种商品房的销售模式之一,它的好处就在于可以让开发商尽早的回笼资金、继续完成工程建设,另外对购房者而言,不用等到现房上市再进行购买,此时房价较为便宜,可以得到实惠。那么在商品房预售订立合同之前的这样阶段,存在

  最近,由于房产价值的不断升高,很多卖方也纷纷寻找理由,希望撤销或者解除与买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以寻求一个出价更高的买主。比如,卖方可以寻找一个亲戚或者朋友,充当假买主和卖方补签一个房屋买卖协议,由假的买主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将该房屋过户给假买主,从而使真正的购房者的权利落空:当真正的购房者要求房屋过户之后,卖方就会拿出法院判决书告知由于根据判决书房屋已经过户,无法履行,愿意解除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返还购房款。此时,是不是真正的买方就无计可施了?并不是的!南京房产律师在多年的实践中,见惯了各种房产欺诈行为,并逐渐摸索出来一套行之有效的应对之策,在本文中,就将这样的应对之策分享给大家,仅供参考。

  南京房产律师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应规定,如果第三人因为不可归责于自己的室友,没有参加民事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改变或撤销原判决、调解书。对于商品房或二手房真正的购买者而言,完全符合这一规定,是判决所涉及的第三人,在假买方和卖方,制造虚假诉讼,并骗取法院判决书的时候,其完全不知道这场虚假诉讼的存在。因此,真正的购房者可以通过第三人之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借名买房法律风险及其防控

南京律师咨询电话:【159-5189-4552】取保候审、诉讼离婚、交通事故、工伤赔偿、房屋买卖纠纷、债务纠纷欢迎在线咨询!

借名买房是近些年来房地产市场屡见不鲜的一种现象,实际购房人和代持人之间往往会签订代持协议,以代持人的名义购房,并将房屋登记在代持人的名下,但未来房屋出租或者转让的收益应归于实际购房人所有,代持人不得侵占。南京房产律师在多年执业过程中,已经

南京房地产律师

  根据南京房产律师的经验,第三人撤销之诉主要是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当事人恶意串通进行诉讼损害第三人的权益;二是第三人对原判决书所处分的财产拥有物上请求权,第三是原诉讼遗漏了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制造虚假诉讼,毁约转移房产权属的行为符合第一项恶意串通进行诉讼,损害第三人的权益。

  购房者要证明假买方和卖方之间存在恶意串通就需要提供相应证据,南京房产律师认为以下证据在案件审理中比较关键应当进行收集。第一是双方之间所约定的房产交易价格与市场价格不符,有存在恶意串通的可能,比如远远低于市场的一般价值或者低于真实的购房者和卖方之间所达成的买卖价格。第二是卖方将房屋过户给假买方之后,在短时间内假买方又将该房屋出售或者无偿过户给卖方。第三,可以要求法院调取卖方和甲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对其所形成的日期进行鉴定,如果其实际形成的日期晚于关于真正的购房者和卖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而实际日期又不同于其表面上记载的签订日期,则可认定双方存在事后补签协议恶意串通的情形。

买房之前看清中介合同

南京律师咨询电话:【159-5189-4552】取保候审、诉讼离婚、交通事故、工伤赔偿、房屋买卖纠纷、债务纠纷欢迎在线咨询!

一般而言,购房者购买二手房都是通过中介公司进行居中介绍、寻找房源,促成双方之间二手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中介获得居间服务的报酬。因此,在二手房的购买过程中会存在两个方面的法律关系,一是买方与卖方之间所产生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关系,二是买方卖方和居

首页
团建
新闻
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