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质量问题适用法律条文汇总(南京房产律师整理)-南京律师法律事务-律师南京咨询
房屋买卖质量问题适用法律条文汇总(南京房产律师整理)
房屋买卖质量问题适用法律条文汇总(南京房产律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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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买卖过程中,经常出现买卖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有时甚至出现房屋出卖人多次修复房屋无果的现象,买受人可以自行修复之后向出卖人主张修理费请求权。
房屋买卖质量问题适用法律条文
一、《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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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四、《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五条: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五、《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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