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律师概述商品房买卖合同-陈烈律师 南京-南京律师怎么咨询

房产律师概述商品房买卖合同

预售许可证明是否是商品房现售合同生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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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商品房现售合同是否以出卖人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为生效条件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第(6)项的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因此,商品房现售的条件为所售房屋已具备房屋

  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房屋买卖合同的一种,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1条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经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合同。一般来说,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类型包括一般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预售合同两种,分别对应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竣工房屋和预销售尚未完工在建房屋之情形。

  我国并没有专门的单项立法对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规范。因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民事行为的一种,故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所涉之相关民事法律行为及民事责任应适用<民法通则》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对其合同效力的认定,应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此,《合同法》第174条明确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据此,《合同法》中关于买卖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均可适用于本章所述之一般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符合下列条件的合同才能被认定为有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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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无效对于承租人无法拆卸、带走的装饰装修物,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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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无效对于承租人无法拆卸、带走的装饰装修物,如何处理?

  1.主体合格,当事人应具备法律规定的缔约资格。依据民法的一般原理,缔约人应具有订立合同的一般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即指合同内容系表意人的表示行为真实地反映了其内心的效力意思。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这里仅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不包括地方法规和行政规章。

善意买受人应该返还给出卖人房屋使用费的标准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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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因出卖人原因被确认无效后,买受人取得了合同约定的房屋并利用该房屋从事经营活动,对占用期间的房屋使用费应该按什么标准向房屋出卖人返还?对此问题,理论上分歧较大,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也不统一。问题的实质是合同无效后的不当得利返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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