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价款纠纷与质量异议如何处理?-南京律师法律事务-南京集团公司法律顾问

在一般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作为合同相对方的出卖人与买受人,在依合同各自享有合同权利的同时,亦须各自承担一系列法律直接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以确保合同目的的最终实现。就出卖人而言,其需要承担的合同义务主要可分为两种:转移商品房所有权义

办证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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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法律制度。也就是说,权利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期限内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法院才会予以保护。一般情况下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在一般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作为合同相对方的出卖人与买受人,在依合同各自享有合同权利的同时,亦须各自承担一系列法律直接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以确保合同目的的最终实现。就出卖人而言,其需要承担的合同义务主要可分为两种:转移商品房所有权义务;合同标的物瑕疵担保义务,包括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和合同标的物之物的瑕疵担保义务。其中,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系指出卖人需保证交付的标的物之权利的完整、无瑕疵性;物的瑕疵担保义务系指出卖人须保证所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价值及功用符合合同约定及通常要求,且达到安全使用标准。就买受人而言,其需要承担的合同义务较为简单,即依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及方式向出卖人给付金钱。实践中,恰恰是由于出卖人和买受人种种不履行或者不全面履行义务的行为导致了纠纷,

  在出卖人要求买受人支付房屋价款的诉讼中,买受人主张房屋存在质量瑕疵,拒绝支付房屋价款,或要求减少房屋价款的,一般应当作为抗辩处理。

南京房地产律师

再次改变出卖价格、条件的出租人应否再次通知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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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改变出卖价格、条件的出租人应否再次通知承租人?

  如果买受人主张房屋存在质量瑕疵,并要求出卖人承担修理、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应当告知买受人提起反诉或另行提起诉讼,买受人提起反诉的,与房屋价款纠纷一并处理,买受人不提起反诉的,对房屋质量问题,在房屋价款纠纷中不予处理。

  规范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出租人出卖租赁物时通知承租人的合理期限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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