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怎么收费-南京律师信息查询-出租人出售房屋的认定标准如何确定?

按照《合同法》第130条的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依此规定,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只在租赁房屋作为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标的物时发生,在赠与、互易以及因公用征收等法律关系中则不得行使,亦不能主张优先购

出卖人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如何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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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就转让房屋对买受人负有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出卖人明知或应当知道房屋存在质量瑕疵,而故意隐瞒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承担修复、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应予支持。 出

  按照《合同法》第130条的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依此规定,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只在租赁房屋作为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标的物时发生,在赠与、互易以及因公用征收等法律关系中则不得行使,亦不能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赠与为无偿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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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分析开发商自行销售包销人包销的房屋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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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开发商自行销售包销人包销的房屋,会有不同的价位,应区分不同的情况予以处理: 1.以高于包销人销售的价格出售:开发商应将销售溢价作为包销人的损失支付包销人,溢价是多少,就应赔偿多少。 2.以高于包销基价但低于包销人销售的价格出售:由于

并不具有买卖合同等价有偿的特征;互易作为古老的以物易物方式在现代的延续,虽法律允许准用买卖的规定,但其与买卖仍有较大的不同。互易侧重特定物之交换,而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注重利益的交换,不能将互易认定为出售房屋的情形。因公用目的而为的征收、征用等,为依照公法手段实现租赁房屋的物权变动,亦不应属于买卖的范畴。

开发商将应由包销人销售的商品房擅自出售,应否赔偿包销人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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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和包销人一旦签订商品房包销合同,整个包销商品房的销售权即为包销人所垄断,开发商不得再把该商品房授权给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也不得擅自销售。这种垄断销售的权利是包销人的合同权利,依法受到合同效力的约束和我国法律的保护。包销人独占销售包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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