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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改变出卖价格、条件的出租人应否再次通知承租人?

出租人出卖租赁物时通知承租人的合理期限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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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出卖租赁物时通知承租人的合理期限如何确定?

  在通知承租人出卖房屋的价格或条件后,出租人在随后的出卖过程中改变了具体出卖价格或条件,尤其改变后的价格或条件比先前通知的价格或条件更为优惠,在承租人没有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仍有告知承租人的义务。这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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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出售房屋的认定标准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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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合同法》第130条的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依此规定,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只在租赁房屋作为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标的物时发生,在赠与、互易以及因公用征收等法律关系中则不得行使,亦不能主张优先购

  1.承租人没有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表明承租人仍有购买该出租房屋的意愿,只是对出租人通知的价格或条件有犹豫,既然出租人事后以更优惠的价格或条件出卖,在新价格或条件下承租人当然拥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不另行告知新的价格或条件,承租人无法再次行使购买权,很显然侵犯了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2.防止出租人与其他购买人串通损害承租人的权益。在改变为更为优惠的价格或条件后若出租人无义务再次通知,出租人完全可以在通知时故意提高价格或条件,在承租人拒绝该价格或条件后,其以更优惠的价格或条件将房屋出卖给自己“意定”的买受人,从而达到规避并侵犯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目的。在该种情况下,若该出租房屋已经被出卖,承租人完全可以侵犯优先购买权请求法院宣告买卖无效。

出卖人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如何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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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就转让房屋对买受人负有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出卖人明知或应当知道房屋存在质量瑕疵,而故意隐瞒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承担修复、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应予支持。 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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