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责任的承担如何确定?-王浩律师南京-南京拆迁律师拆迁律师

风险责任是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等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而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根据《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风险责任从法理上讲

如何理解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逾期交房的特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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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交付中关于逾期交房的特殊原因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方面是不可抗力,示范合同文本第8条规定: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开发商)在规定的期限内通知买受人,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以予以延期。第二方面是相当多的开发商在

  风险责任是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等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而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根据《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风险责任从法理上讲,是随着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而转移的。如前所述,由于我国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是以办理登记为生效要件,所以,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和标的物的交付时间存在差异,在房屋交付使用后至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前的时间内,标的物发生意外风险的责任如何承担,现行法律法规均无明确规定。南京房产律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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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品房主体质量不合格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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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质量与安全问题紧密相关,房屋质量出现问题有可能引发安全事故,由于房屋买卖的特殊性,它不仅要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还要受到一系列不动产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如《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关于对房屋主

既然《合同法》第142条是针对所有买卖合同标的物作的规定,并没有明确区分动产和不动产,而且,根据该条“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在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房屋的风险转移应适用该条规定。因此,《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11条第2款明确规定:“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装修材料甲醛超标造成损害装修公司承担怎样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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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装修房屋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已成为人们身体健康的隐形杀手,家庭装修带来的污染物中,苯和甲醛都是世界卫生组织认定的致癌物。《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是我国在室内环境污染防治方面的第一部强制性法规,该法规实施多年来,全国大部分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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