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人对商品房的“验收”权利包括哪些?-南京胡律师-南京律师所有几家地址在哪

房屋交付时,买受人有无验收的权利,是一个重要问题。《合同法》第157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官方制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也都有买受人验收的内容,如原建设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第11条双方进行验收交接;

商品房质量瑕疵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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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13条第1款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

  房屋交付时,买受人有无“验收”的权利,是一个重要问题。《合同法》第157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官方制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也都有买受人验收的内容,如原建设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第11条“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第11条“买方经验收同意收楼的”。由此看来,似乎买受人有权验收。但另一方面,商品房的交付使用是以竣工验收合格为前提的,买受人验收能否推翻竣工验收合格的法律效力?商品房属于特定物买卖,不可能像工业品那样挑选替换,如果承认买受人的验收权,在买受人验收没有通过的情况下,将如何处理?由于我国的房屋建造大多采用手工工艺,表面瑕疵是不可避免的,这都会成为买方验收时拒收的理由。为了防止客户验房后无理拒收,有的开发商采取先办交接手续,再开门验房的办法。但如此价值巨大的财产,不允许买方看一下就要先接收,明显不合情理,这种做法也是不可取的。

  现在的问题有两个,一是买受人的“验收”在法律上的效力是什么?它与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是一种什么关系?二是如果买受人“验收”通不过,如何解决争议?

对“假按揭”合同效力应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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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假按揭,主要是指开发商串通无真实购房意愿的购房借贷申请人或独立伪造购房借贷申请人,以虚假购房交易套取银行个人贷款并可能代替虚拟或不真实的购房借贷人归还贷款的行为。假按揭的目的是利用假按揭套取银行贷款来解决资金周转的问题。假按揭的常见手

南京房地产律师

  南京房产律师认为,买受人的“验收”与“竣工验收”是效力完全不同的两件事。竣工验收关系到房屋是否合格、能否交付使用;买受人的“验收”只是核实标的物是否符合合同的约定。前者以法规、规范、工程文件为依据,后者则是以观感印象来衡量。既然不是同一概念,就不应当使用同一个词语来表达。为了与竣工验收相区别,将买受人对商品房的核查称作“查验”比较恰当。

  买受人在交付时有权查验房屋,对自己认为的质量缺陷有权提出异议。这时会有两种情况,一是出卖人接受异议,承诺以维修、整改、替换来解决,纠纷自然化解;.另一种情况是出卖人不接受异议,或者双方对解决方式不能达成一致,这时买受人可以保留异议,但不能否定竣工验收的法律效力,因而不能作为拒绝交付的正当理由。双方只能先完成交付,然后通过诉讼或者仲裁来查明事实、确定责任。

预约合同义务能否请求强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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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事人不履行认购书中签订本约的义务,对方当事人能否请求违约方承担强制履行的责任问题,南京房产律师认为,认购书能否继续履行,应该视认购书的类型而定,对于将进行谈判的预约和带未决条款的预约采取不同的方法。 对于违反将进行谈判的预约,不能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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