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法务咨询-江苏南京名律师-“已付购房款”基准金额与“不超过一倍的赔偿责任”之间的关系

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9条的规定,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时,涉及对已付购房款的界定。南京房产律师认为,对于已付购房款宜作狭义的理解。买受人为购买房屋而产生的房产证工本费、装修保证金、登记费以及物业管理服务费等,不宜认

惩罚性赔偿在合同责任中能否广泛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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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制度最初主要适用于侵权案件,后逐渐延伸到合同纠纷。 针对我国目前合同责任中能否广泛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司法实践中有不同观点: 南京房产律师认为,第一,传统的违约补偿责任是基于民事主体权利义务平等,以及参与市场竞争和利益分配机会大致

  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9条的规定,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时,涉及对“已付购房款”的界定。南京房产律师认为,对于“已付购房款”宜作狭义的理解。买受人为购买房屋而产生的房产证工本费、装修保证金、登记费以及物业管理服务费等,不宜认定为已付购房款。换言之,此处的“购房款”仅指已付的商品房本身的对价,而不宜作扩大认定。

  关于不超过一倍的赔偿责任,应当理解为“以一倍为原则,以一倍以下为例外”。《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关于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法律渊源是2013年修正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当然,司法解释没有规定为一倍的赔偿责任,而是规定了“不超过一倍的赔偿责任”,在有的情形下可以理解为“一倍以下”,如买受人买房后次日即发现受欺诈,同地段同面积同类房屋价格并无变化,出卖人亦同意变更合同赔偿损失的情形。当然,具体情形如何适用需要具体分析,因个案不同而有所区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交付通知是否是交付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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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常见买受人诉出卖人未向其发出交付通知,致使其迟延收房,因而向出卖人主张迟延交付违约金。此时法院通常要求出卖人提供通知的证据,而且不认可电话、短信、电子邮件、普通信函、报纸公告等通知形式,甚至连特快专递取得了交寄回执的,只要没有买受

南京房地产律师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商品房面积存在差异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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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房屋面积差异,是指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面积与房屋产权登记面积发生的差异。在房地产市场中,面积误差通常被称为房屋缩水,实际上表现形式各有不同,不但有缩水,还有涨水。面积差异是目前房地产交易中产生纠纷的一大缘由:因为目前的房屋销售主要是以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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