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法务咨询-江苏南京名律师-“已付购房款”基准金额与“不超过一倍的赔偿责任”之间的关系
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9条的规定,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时,涉及对已付购房款的界定。南京房产律师认为,对于已付购房款宜作狭义的理解。买受人为购买房屋而产生的房产证工本费、装修保证金、登记费以及物业管理服务费等,不宜认
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9条的规定,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时,涉及对已付购房款的界定。南京房产律师认为,对于已付购房款宜作狭义的理解。买受人为购买房屋而产生的房产证工本费、装修保证金、登记费以及物业管理服务费等,不宜认
惩罚性赔偿在合同责任中能否广泛适用?
南京律师咨询电话:【159-5189-4552】取保候审、诉讼离婚、交通事故、工伤赔偿、房屋买卖纠纷、债务纠纷欢迎在线咨询!
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9条的规定,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时,涉及对“已付购房款”的界定。南京房产律师认为,对于“已付购房款”宜作狭义的理解。买受人为购买房屋而产生的房产证工本费、装修保证金、登记费以及物业管理服务费等,不宜认定为已付购房款。换言之,此处的“购房款”仅指已付的商品房本身的对价,而不宜作扩大认定。
关于不超过一倍的赔偿责任,应当理解为“以一倍为原则,以一倍以下为例外”。《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关于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法律渊源是2013年修正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当然,司法解释没有规定为一倍的赔偿责任,而是规定了“不超过一倍的赔偿责任”,在有的情形下可以理解为“一倍以下”,如买受人买房后次日即发现受欺诈,同地段同面积同类房屋价格并无变化,出卖人亦同意变更合同赔偿损失的情形。当然,具体情形如何适用需要具体分析,因个案不同而有所区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交付通知是否是交付的必要条件?
南京律师咨询电话:【159-5189-4552】取保候审、诉讼离婚、交通事故、工伤赔偿、房屋买卖纠纷、债务纠纷欢迎在线咨询!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商品房面积存在差异如何处理?
南京律师咨询电话:【159-5189-4552】取保候审、诉讼离婚、交通事故、工伤赔偿、房屋买卖纠纷、债务纠纷欢迎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