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产权证书的存量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南京装修律师-南京的资深律师

南京房产律师认为,买卖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出卖人、买受人)以房屋尚未取得房产证为由主张买卖合同无效的,不应支持。 根据《物权法》第15条的规定,应当明确区分房屋买卖这一合同行为与办理过户登记的物权变动的行为。能否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是合同履行能

开发商不具备交付条件交房是否承担逾期违约责任?

南京律师咨询电话:【159-5189-4552】取保候审、诉讼离婚、交通事故、工伤赔偿、房屋买卖纠纷、债务纠纷欢迎在线咨询!

在不具备商品房交付使用条件的情况下,开发商交付房屋是否应承担逾期违约责任。在实践中主要存在两种情形:一是在约定交付日期内,开发商将不具备商品房交付条件的房屋交付使用,购房者拒收房屋,交付期满后开发商具备交付条件,购房者同意收房。一是在约定

  南京房产律师认为,买卖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出卖人、买受人)以房屋尚未取得房产证为由主张买卖合同无效的,不应支持。

风险责任的承担如何确定?

南京律师咨询电话:【159-5189-4552】取保候审、诉讼离婚、交通事故、工伤赔偿、房屋买卖纠纷、债务纠纷欢迎在线咨询!

风险责任是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等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而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根据《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风险责任从法理上讲

南京房地产律师

  根据《物权法》第15条的规定,应当明确区分房屋买卖这一合同行为与办理过户登记的物权变动的行为。能否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是合同履行能否的问题,这与合同效力问题无直接关系。《合同法解释(二)》第14条明确规定,《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系行政管理性法律,该法第38条第(6)项的规定旨在规范房屋交易的行政管理,而非禁止交易关系,所涉及事项亦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故在性质上属于管理性禁止规范,并非效力性禁止规范,司法实践中不能以违反此项规定为由确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在不损害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应当以鼓励交易与诚实信用为原则,尊重合同交易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承认合同的效力。

如何理解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逾期交房的特殊原因?

南京律师咨询电话:【159-5189-4552】取保候审、诉讼离婚、交通事故、工伤赔偿、房屋买卖纠纷、债务纠纷欢迎在线咨询!

商品房交付中关于逾期交房的特殊原因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方面是不可抗力,示范合同文本第8条规定: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开发商)在规定的期限内通知买受人,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以予以延期。第二方面是相当多的开发商在

首页
团建
新闻
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