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性赔偿在合同责任中能否广泛适用?-南京倪律师-南京律所招聘

惩罚性赔偿制度最初主要适用于侵权案件,后逐渐延伸到合同纠纷。 针对我国目前合同责任中能否广泛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司法实践中有不同观点: 南京房产律师认为,第一,传统的违约补偿责任是基于民事主体权利义务平等,以及参与市场竞争和利益分配机会大致

交付通知是否是交付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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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常见买受人诉出卖人未向其发出交付通知,致使其迟延收房,因而向出卖人主张迟延交付违约金。此时法院通常要求出卖人提供通知的证据,而且不认可电话、短信、电子邮件、普通信函、报纸公告等通知形式,甚至连特快专递取得了交寄回执的,只要没有买受

  针对我国目前合同责任中能否广泛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司法实践中有不同观点:

  南京房产律师认为,第一,传统的违约补偿责任是基于民事主体权利义务平等,以及参与市场竞争和利益分配机会大致相当的前提条件而确定的以填补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为标准的民事制度。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财富逐渐集中到少数人手中,出现了实力雄厚的经济实体,与个人相比永远处于优越的相对人的强者地位,原先假设的社会平衡被破坏。同时格式合同的大量出现,导致实力强大的经济实体往往通过格式合同订立不公平条款,侵害弱势相对人的利益,传统的违约赔偿责任适用的基础受到挑战。第二,传统的违约赔偿是可以填补受害人受到的损失,但补偿只具有事后补救的效果,起不到事先预防的作用。对经济实力强大或者存有恶意的相对人,单纯的补偿不足以遏制再次违约行为的发生,对社会上不特定多数人也不能起到警示作用。第三,从经济分析法学的角度来看,法律行为始终是成本与效益之间的博弈,当做出某种行为所需的成本大于其所预期的收益时,这种行为将受到抑制。因此,当确定的惩罚性赔偿超过因违约所获得的收益时,再次违约在很大程度上将被阻止,从而使法律的权威以及交易秩序和安全得到有力的保护。。

  根据现行《合同法》的规定,惩罚性赔偿是可以适用于合同领域的纠纷。

南京房地产律师

商品房面积存在差异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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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房屋面积差异,是指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面积与房屋产权登记面积发生的差异。在房地产市场中,面积误差通常被称为房屋缩水,实际上表现形式各有不同,不但有缩水,还有涨水。面积差异是目前房地产交易中产生纠纷的一大缘由:因为目前的房屋销售主要是以预

  1.惩罚性赔偿制度虽是英美法系创设的一项民事制度,但它对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和判例的影响是有目共睹的。1993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所规定的双倍赔偿就是我国在借鉴英美法国家立法的基础上而确立的一项惩罚性赔偿制度,它开创了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先河,多年的司法实践经验证明,惩罚性赔偿切实地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违法经营行为予以了严厉制裁和遏制。

  2.在《合同法》第113条第2款中也明确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的行为,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就表明了惩罚性赔偿责任已开始进入合同领域的纠纷。

  3.从《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的规定看,法律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不是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情况也予以了认可,而在这高于实际损失的违约金中就包含了对违约方违约行为的惩罚,已突破了传统民法中合同赔偿责任只在填补损失不在惩罚的理念。

  综上可见,我国立法对惩罚性赔偿责任在合同领域的适用是予以认可的。

开发商逾期交房的责任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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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房即房屋的交付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中的重要环节,交房不同于普通买卖合同中的交货,而是具有显著的合同程序性与专业技术性的活动。具体而言,从程序上是由开发商的通知收房、房屋交付与购房者的质量验收、书面确认四个基本环节组成,专业技术方面则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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