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的“反跳单”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刑事拘留算刑事处罚吗-南京打拆迁律师

关于反跳单条款的效力,南京房产律师同意上述第二种观点。认为反跳单条款的存在有其合理性,不应仅以其属于格式条款为由否认其效力: 1.反跳单条款具有存在合理性。房屋交易市场中最有价值的资源在于意向房屋的地理位置、户型以及房主联系方式等各种信息。

借名买房纠纷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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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购房资格限制、逃避债务、获取贷款等原因,实践中,买卖双方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的情形十分常见,双方就房屋权属发生纠纷应如何处理?南京房产律师认为,当事人之间关于借名买房的约定,只要

  关于“反跳单”条款的效力,南京房产律师同意上述第二种观点。认为“反跳单”条款的存在有其合理性,不应仅以其属于格式条款为由否认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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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独家委托出售时中介对买受人的违约金请求权能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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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中介机构在向委托人(买受人)推荐房源时都约定如果委托人在一定期限内未通过其购买所涉房屋,应承担相当于居间报酬的违约金责任。该违约金请求权能否成立?南京房产律师认为,实践中,很多诸如如果委托人在一定期限内未通过其购买所涉房屋,应承担相当

  1.“反跳单”条款具有存在合理性。房屋交易市场中最有价值的资源在于意向房屋的地理位置、户型以及房主联系方式等各种信息。一般情况下买房人在签署“反跳单”条款之前或者之后,已经享受到一定的居间服务,通常获得了有关意向房屋的基本信息。如果允许买房人利用中介机构提供的信息购买房屋而不支付相应费用,对中介机构来说并不公平。虽然买房人有权利自主选择中介机构,但并不能排除其在享受到居间服务后应承担的给付相应报酬的义务。在买房人享受到中介机构的服务后,按照享有利益即应承担义务的基本原则,理应向中介机构支付一定的报酬。故“反跳单”条款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可以有效地防止买房人利用取得的信息逃避自己支付报酬的义务。

  2.法律并不当然禁止格式条款的效力。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的存在具有合理性。一个条款是否属于格式条款并非其无效的当然原因。除非存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情形,否则该条款均应当有效。“反跳单”条款虽然属于由中介机构单方提供的格式条款,就具体内容当事人双方不存在协商的情形,但就是否签署该条款买房人具有选择权。一旦买房人基于真实意思表示签署了该条款,即应受其约束。

未取得产权证书的存量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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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房产律师认为,买卖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出卖人、买受人)以房屋尚未取得房产证为由主张买卖合同无效的,不应支持。 根据《物权法》第15条的规定,应当明确区分房屋买卖这一合同行为与办理过户登记的物权变动的行为。能否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是合同履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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