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揭债务能否适用不可抗力的免责事由?-南京泰和律师-南京律师费用

按揭贷款仍应继续偿还。房屋虽然已经灭失,业主丧失了房屋的所有权,但其向银行的付款义务并没有消灭。除非国家免除部分债务,否则业主应当继续清偿贷款债务。抵押物灭失的,并不当然免除借款人的还款责任,抵押人有还款能力的,还应当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贷款合同解除后银行可向开发商主张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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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解除,但二者不能并案处理或者没必要并案处理的情况下,银行可否直接向开发商主张损害赔偿责任? 南京房产律师认为,如果拘泥于合同相对性原理及《合同法》第121条规定,按揭银行只能起诉买受人,这样一来银行利

  不可抗力是人力所不可抗拒的力量,独立于人的行为之外,并且不受当事人的意志所支配的现象。不可抗力是各国民法通行的抗辩事由,通常包括重大的地震、海啸、台风等自然灾害及战争、武装冲突、罢工等重大的社会事件等。不可抗力的特征:1、不可预见性;2、不可避免性;3、不可克服性。

  南京房产律师认为,按揭贷款仍应继续偿还。房屋虽然已经灭失,业主丧失了房屋的所有权,但其向银行的付款义务并没有消灭。除非国家免除部分债务,否则业主应当继续清偿贷款债务。抵押物灭失的,并不当然免除借款人的还款责任,抵押人有还款能力的,还应当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经济适用房购房指标转让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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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钱债务一般不适用不可抗力免责条款。《合同法》第10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的除外。也就是说,对非金钱债务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时,则对方可以不要求实际履行。对金钱债务违约方承担的违约责任是继续履行,不发生履行不能。地震导致了债务人责任财产丧失,但并不等于借款人就事实上不能履行,因为买受人可能还有其他财产来履行贷款债务。在金钱债务未能及时履行时,无论迟延履行因何种原因引起,债务人都应付迟延责任,即“金钱债务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责”。

  《合同法》第117条第1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即不可抗力是否导致责任的全部免除,关键在于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如果不可抗力的发生持续地影响合同使其已不可能履行,致使合同目的已不可能实现,则可导致全部责任的免除;如果只是暂时阻碍合同的履行,则可以推迟合同的履行,等到影响合同履行的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当事人仍有义务继续履行合同。一般而言,地震并不能导致买受人与银行之间贷款合同不能履行,仅是合同的延迟履行,因为买受人可能还有其他财产来履行贷款债务。因此,买受人仍有义务返还贷款,银行也有权向买受人追讨贷款。当然,因地震不可抗力可能导致买受人迟延还款,即买受人迟延履行的可免除迟延责任,特别是迟延赔偿责任。买受人的贷款债务本身不免除。实质上,地震作为不可抗力所破坏的是抵押法律关系,即导致抵押合同部分不能履行,当事人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内容继续履行。银行无权要求买受人提供新的担保,因为买受人(抵押人)对于房屋的灭失无过错,但银行对于毁损房屋的物上代位物及土地使用权仍然享有抵押担保利益。抵押合同的变更履行并不影响主合同即借款合同的存续效力。据此,买受人理应依照借款合同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商品房认购书中格式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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