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将来可能取得所有权的房屋买卖合同问题应当如何处理?-刑事会见-南京再审律师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

二手房买卖合同中房屋差价的损失如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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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是一个在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中常见的问题,这一问题与二手房交易中的其他问题交织并存,在一房多卖、连环买卖、阴阳合同、共有房屋、无证售房、中介问题、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等纠纷中均有可能出现。 关于房屋差价损失赔偿的问题,南京房产律师认为,针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南京房地产律师

居间合同中 “独家委托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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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机构往往采取看房确认书或在居间协议中设置独家委托条款或添加诸多未促成合同订立亦须支付费用等旱涝保收条款防止客户的跳单行为。独家委托条款或类似不平等条款效力及跳单行为的认定问题,成为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 第一种观点认为,此类条款系当事人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实践中,经常存在连环购房均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的情况。有观点认为,上述合同属于《合同法》第51条规定的无权处分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甚至无效合同。南京房产律师认为,上述情形属于民法上将来取得之物的买卖,出卖人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是否取得房屋所有权主要影响的是合同是否能够继续履行,即出卖人是否能向买受人交付房屋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而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因此,从合同自由和鼓励交易的角度出发,法院不应仅以出卖人在签订合同时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为由认定买卖合同无效。

  房屋权利人依据《物权法》第28条至第30条规定取得房屋所有权,尚未办理宣示登记即转让房屋的,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买受人要求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经审查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的,应当判决房屋权利人将房屋登记到自己名下后,再为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

“跳单”违约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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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单”违约行为的认定应满足四个条件:第一,中介机构的委托权限,是一般代理还是独家代理;第二,中介机构是否提供了房源信息或成交机会,并且积极履行媒介服务;第三,委托人是否利用该信息、机会与出卖方私下成交或另行委托他人居间成交;第四,委托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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