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律师在线咨询-南京律师的电话号码-二手房买卖合同中房屋差价的损失如何赔偿

损害赔偿是一个在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中常见的问题,这一问题与二手房交易中的其他问题交织并存,在一房多卖、连环买卖、阴阳合同、共有房屋、无证售房、中介问题、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等纠纷中均有可能出现。 关于房屋差价损失赔偿的问题,南京房产律师认为,针

居间合同中 “独家委托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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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机构往往采取看房确认书或在居间协议中设置独家委托条款或添加诸多未促成合同订立亦须支付费用等旱涝保收条款防止客户的跳单行为。独家委托条款或类似不平等条款效力及跳单行为的认定问题,成为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 第一种观点认为,此类条款系当事人

  损害赔偿是一个在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中常见的问题,这一问题与二手房交易中的其他问题交织并存,在一房多卖、连环买卖、阴阳合同、共有房屋、无证售房、中介问题、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等纠纷中均有可能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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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单”违约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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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单”违约行为的认定应满足四个条件:第一,中介机构的委托权限,是一般代理还是独家代理;第二,中介机构是否提供了房源信息或成交机会,并且积极履行媒介服务;第三,委托人是否利用该信息、机会与出卖方私下成交或另行委托他人居间成交;第四,委托人是

  关于房屋差价损失赔偿的问题,南京房产律师认为,针对二手房买卖纠纷中房屋差价损失赔偿的问题,差价损失的法律依据在于《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房屋买卖与其他买卖合同不同的一个特点在于,守约方如要达到合同履行后的利益状态,必然要以当前市场价购入或卖出房屋。由于房地产市场是波动的,当前的房屋市场价和订立合同时双方约定的房屋价格之间存在差价。这种差价就是守约方的期待利益损失,也是合同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应该能够预见到的。

  关于房屋涨跌损失的确定,可参照以下方式:如双方对房屋差价有约定或事后达成一致的,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从约定。双方不能协商确定的:原则上可比照最相类似房屋的市场成交价(首先是同幢相同楼层及房型;其次是相邻幢同楼层及房型;再次是相同区域内房屋)与买卖合同成交价之差确定房屋涨跌损失;无最相类似房屋比照的,可通过专业机构评估确定房屋涨跌损失。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的“跳单”行为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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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单行为亦称为跳中介,具体是指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或出卖人已经与房产中介机构签署了看房确认书、委托购房或卖房协议,房产中介机构也已经按照协议履行了提供独家房源信息并带领看房、促使房屋买卖双方见面洽谈等促进交易的义务,但房屋买卖合同一方或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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